广东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标准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法治广东建设中长期规划,为进一步提高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水平,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基层组织自治机制更加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基层依法治理水平有明显提升。到2018年,珠三角地区90%以上、粤东西北地区80%以上村(社区)达到省级创建标准;到2020年,全省村(社区)基本达到省级创建标准。
二、工作标准
(一)组织建设健全有力
1.村(社区)党组织在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有力领导和推进村(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有力领导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2.村(社区)自治组织健全,村(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活动正常并有记录和档案。村(居)委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指导、监督。
3.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无违法违纪侵占涉农资金和各类补贴、补偿款,无违法违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无违法违纪操纵选举、操控村(居)务等现象。
(二)民主选举依法有序
4.村(居)委会及其下属组织、村(居)民小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以及所有需要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产生程序合法有序。村(居)委会依法按时换届,基层民主参选率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要求。
5.城市社区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实行自我管理。农村依法成立自然村(村民小组)村民理事会,按照章程开展民主选举和自我管理。
6.认真贯彻《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无违法剥夺村(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无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破坏选举的行为。无违法违背群众意愿的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村(居)委会成员的行为,无违法罢免村(居)委会成员的现象。
(三)民主决策科学规范
7.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村(社区)党组织要及时研究解决本村(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居)委员会、村(居)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居)委员会、村(居)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8.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依法规范。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每年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听取村(居)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推行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提事、民主商事、民主决事、民主理事、民主监事,决议过程公开、执行过程公开、评议结果公开、审议结果公开、监督结果公开,无侵犯村民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
9.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且有效发挥作用。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正式听取、充分尊重村(社区)法律顾问意见。村(社区)法律顾问负责协助起草、审核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其他管理规定,协助审查经济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为村(居)委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解决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有力引导村(社区)依法治理。
10.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得到加强,以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为原则,逐步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村(社区)协商新局面。
(四)民主管理扎实有效
11.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合法规范健全。村(居)民和驻村(居)成员单位全面参与制定并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有效发挥教化自律和引导向上作用。
12.依法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公益事业兴办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居)委会研究,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13.严格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完善、作用发挥良好,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村有规范的集体收支审批程序,村级财务定期审计,群众对村财务情况清楚、满意,换届后能及时交接各项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五)民主监督切实有效
14.落实《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设立党务、村(居)务公开栏,做到村(居)务公开设施建设标准化、公开内容规范化、公开时间经常化、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地点公众化。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补助情况事项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
15.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明确的工作规则,达到“有人员、有场所、有牌子、有章子、有经费、有制度、有奖惩、有培训、有作为”的标准,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实行有效监督。
16.每年对村(居)干部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无村(居)委会成员被依法罢免,无党组织成员受党纪处分。对两次评议为不合格的村(居)干部有处理结果。
(六)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17.法治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每年开展村(居)民自治、土地承包、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村(社区)建有法治宣传栏、法治图书专区。每季度举办法治讲座或其他普法活动不少于1次,更换法治宣传栏不少于1次。
18.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建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窗口),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和特定当事人的援助率达到100%。
19.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配备1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企业密集、劳动争议多发的村(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调解员负责受理和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0.建立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层不稳定因素能及时发现、消除,无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无因民间纠纷引发非正常死亡和群体性事件。
21.严格落实平安村(社区)创建标准,无重大盗窃和刑事案件发生,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发生,无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和再犯罪情况发生,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2%以内,群众对治安满意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