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带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八条 居、社财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的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居、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玉湖镇财务管理审核小组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
第四十九条 会计员、报帐员要做好记、算、核、结帐工作,保管好会计档案,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终财务收支报表,提出合理建议。出纳员要记好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管好现金。
第五十条 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个别确需调换的,报玉湖镇经建办审批。会计员要持证上岗,并按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名盖章,由玉湖镇经建办领导监交,并验印存档。未办清交接手续的,财会人员不得离职。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移交者,玉湖镇要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