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款专用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村通过“一事一 议”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禁 挪用。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 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 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执行现金限额规定。 严禁白条抵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 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不准以集体名义 为私人或其他单位贷款,不准以集体财产为私人或其他单位作担保低押, 不准私自把公款借贷给单位或个人。 ●根据地区远近和交通方便情况,核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天至五天的日常 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该限额时应及时以单位名义存入开户金融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真实 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审批同意的开 支,出纳员有权拒绝支付。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 可定期或定额汇总审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经费开支均实行“两笔会签” ,由村务监督委员会集 体审核同意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再由财经负责人审批。超出审 批权限的还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 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 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 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期不少于7
天,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 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