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居、社财务管理要坚持民主理财原则。民主理财由居务监督小组代表居民进行,居务监督小组成员由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成员一般5人,规模较大的居、社也可增加1-2名,其中要有党员代表、干部代表、群众代表参加。每3年改选一次,与居、社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其成员报酬采用误工补助办法。
居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居、社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居、社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四)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四十四条 居、社集体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式样按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执行,公开内容主要是财务计划、财务收入、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等,公开程序是由居务监督小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全面核实后出具意见,经居、社主任和书记、会计员及居务监督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后公布,公开时间统一为次月15日。每月25日定为财务公开质询日。居、社主任和财务人员在指定地方对居民提出的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听取意见和建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并出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居民对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居务监督小组投诉,居务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居、社重新公布;居民也可以直接向居委会询问,居委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除应由居、社班子讨论决定外,还应通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书面报送新享镇财务管理审核小组、备案后方可执行。
(一)确定无法收回的集体欠款的核销;
(二)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四)主要生产建设项目的承包办法和承包指标的确定;
(五)集体土地的长期租让;
(六)土地征(租)用补偿费的使用;
(七)一事一议筹资资金的筹集使用;
(八)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较大经济事项。
第四十六条 居、社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财务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玉湖镇财务管理审核小组作书面汇报。财务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各居、社主管领导会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玉湖镇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居、社财务进行检查、抽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