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年度预决算方案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
第七条 财务年度预决算编制的收入内容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年度预决算编制的支出内容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并结合年度预决算收支情况,同时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或委托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编制村级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财务预算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审议通过,报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备案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