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揭东区 >玉湖镇 >观音山村 >村级组织运作 >自治组织运作 >政策法律 返回列表
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发布时间:2024-06-19 16:51:57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