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社区居民公约
为提高全体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创建文明和谐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经居民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
第一条全体居民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现代公民理念。积极参加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学习活动。
第二条居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集体利益和正常社区秩序,不得参与一切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
第三条 积极开展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工作和“无毒社区”、“文明社区”活动,搞好社区联防工作。
第四条 居民要积极配合治安巡逻,积极开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见义勇为者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条 人民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居民要认真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居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倡优生优育。
第七条 居民要积极参与文明环境创建行动,打造整洁有序的公共环境。自觉讲卫生、护环境,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乱倒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涂乱画、乱搭乱建、乱挂乱晒,不随地吐痰,积极营造整洁优美生活环境。
第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振兴乡村,为共建和谐生态新社区做贡献。
第九条 美化绿化农村环境,加强对土地、森林、水资源、动植物的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倡植树造林、道路绿化、美化环境。
第十条 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实行殡葬改革,推行火化,不搞封建迷信。
第十一条 居民要文明礼貌待人,说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提倡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二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孝敬父母。外出务工人员要妥善安排好留守父母和孩子的生活,适时回家探望。
第十三条 倡导志愿服务。积极参与邻里守望、环境保护、科普、文化传播、关爱留守群体等志愿活动,助人为乐,扶贫助残。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居民对居委会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遵守本居民公约的居民户,本社区居委会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社区居民公约的居民,在年度内取消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等资格。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会议通过后生效,由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代表、党团员及各界代表参加监督,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本居民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竹山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