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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议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07 16:20:25

一、决策原则

    要坚持先支部后村委(居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十项:
    1、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2、村(社区)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3、村(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4、村(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项目承包方案;
    5、村民(居民)宅基地使用方案;
    6、征用土地各项补助费使用方案;
    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8、本村(社区)享受误工补贴、报酬、话费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9、村(社区)工作人员聘用和村委会成员辞职;
    10、涉及村(社区)集体和村民(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1、村级重要党务工作由村(社区)支委会研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设村(社区)支委会的直接提交村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村级日常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沟通达成一致后,按分工各司其职。一般事项提交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3、村级重大事项先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后,由村(社区)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方案,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原则意见,再提交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四、重大事项决策前实行民主恳谈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前,一般要召开村级民主恳谈会,进行讨论、解释、论证。民主恳谈会由村两委会主持召开。参加对象为党员、村民(居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有条件的村(社区)可扩大到全体村民(居民)。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村级民主恳谈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五、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1、村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社区)两委会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应到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定村级事务时,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3、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