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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24-04-10 10:35:12

1982年新修订的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地位和作用。依照宪法,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并对相应的组织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法前后试行了十年,对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说明试行法确定的方向、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是正确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因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在条文中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职能,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持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方式、计票方法、确定当选等法律程序;规定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民主决策的内容;规定了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行民主管理的渠道;规定了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方法。所以说,《村委会组织法》是农民群众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而可靠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