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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渔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03-22 11:33:00

渔民朋友们:

一年一度的榕江禁渔期又将来临。榕江是我们的母亲河,孜孜不倦地滋养着我们,历史上榕江渔业资源丰富,榕江下游平原更有“鱼米之乡”的美誉。但近年来,由于受环境的影响,榕江渔业资源逐渐衰退,一些榕江特有的品种(如鳊鱼、银鱼等)更是难见踪迹。因此,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规定,榕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 日 24时实施禁渔期制度,是保护榕江渔业资源,促进榕江休养生殖的有效举措。请广大渔民朋友理解支持,自觉遵守禁渔期规定,不要捕鱼,更不要电鱼。

违法案例一:武汉市东西湖区刘某某在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府河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电捕鱼设备1套,鱼篓1个及渔获物4.7公斤同时被查获,刘某某的捕捞行为发生在禁渔期,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实施捕捞,必然会对作业水域的鱼类资源自然补充过程造成相应的不利影响,经估算,刘某某采用电击方式造成成鱼直接损失量约为18.8千克,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4200尾,间接损失量约为10279尾,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水产品资源的管理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已破坏长江府河水域的生态资源,理应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对其判处拘役3 个月,适用缓刑,并判令其在长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鱼18.8千克,幼鱼14479 尾,支付损害和修复评估费用3000元。

违法案例二:2023年3月28日,榕城区许某某使用机动船在榕江北河西凤桥下附近河段进行采螺作业,查获石螺约11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捕捞)第2条的规定,对许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及没收渔获物(现场放生)。

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渔政部门一直以来对其严厉打击。在禁渔期进行电鱼,属于《刑法》第 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请广大渔民朋友不要以身试法。

揭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