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居居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居村。
(四)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