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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五点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01 10:16:56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居居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居村。

(四)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