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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村财务管理制度-第九章 票据管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48:20


第三十九条  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居、社各项收入及内部支出凭证必须使用县统一印制的票据。居、社应定期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领取各种收支票据。会计委托中心应对居、社领用的收支票据造册登记,定期检查。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填写时必须按排定的页数顺序填写,填错作废的收据不得撕毁,应三联保留齐全,并注上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第四十条  居、社的收付款业务,除所开列的内容符合规定的正式据票,各集体单位开具的手续、印章齐全的收、付款(往来结算)凭证,金融部门出具的收、付款业务结算帐单可直接进帐外,其余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只作结算附件,需经报账员整理填制统一收、付款凭证后,才可付款进帐。外购物资原始凭证,必须填明品名、数量、单价,没有填明的单据,出纳员应拒绝付款,会计员应拒绝整理、进帐。

 

第四十一条  每项经济业务终结后经办人应及时办好结算手续,由领导审批,最长时

间不超过三天。外出办理业务时,必须在回单位后五天内办好结算手续,交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未使用的空白收、付款单据由报账员登记、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