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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洋村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24-02-05 15:48:43

一、服务事项

村(居)民自治服务。

二、服务对象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

三、服务内容

1.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意见、建议;2.拟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3.指导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四、服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5.《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6.《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等。

六、服务流程

(一)指导民主选举

1.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按照建立选举领导机构→选举准备→换届选举实施→建立村民委员会下属组织→验收总结和档案管理→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监督管理的流程办理。

2.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按照建立选举领导机构→选举准备→换届选举实施→验收总结和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的流程办理。

(二)指导民主决策

1.民主决策事项。与村(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居)务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在决策村级事务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得有侵犯村(居)民人身、合法财产和民主权利的内容。凡未按规定的民主程序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的决议,均属无效决议。

2.民主决策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但不得与村民会议决议、决定相抵触。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由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适用于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3.民主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的村民联名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均可以提出议案;本村提出的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首先召开村党员大会,对议案进行讨论审查,形成村党员大会意见,然后召开村“两委”会议,形成会议决议,报乡镇政府征求意见;村民委员会将村“两委”决议,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4.会议决议落实。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居)党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予以监督。对落实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开,全程接受监督。

(三)指导民主管理

1.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修订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一般包括村(居)级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及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四个方面的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与村(居)民签订履行村(居)民自治章程合约,定期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民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的情况进行评议。对不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的村级组织和村(居)民,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出批评教育,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2.村(居)务公开程序。(1)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具体方案;(2)村 ( 居 ) 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3)修订后的公开方案草案提交村(居)“两委”会议讨论确定;(4)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及其他形式及时公布;(5)村(居)民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经核实调整后,再次公开;(6)将公开的内容、村(居)民意见建议、改正措施、反馈情况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3.村(居)务公开内容。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有关政策要求,及时公开涉及村级村(居)务、事务、财务等内容。

4.村(居)务公开形式。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公开。推进村级事务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利用电算软件等现代科学技术,创新村(居)务公开形式和手段。

5.村(居)务公开时间。一般村(居)务事项每季度至少公开1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及时公开。村(居)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四)指导民主监督

1.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应当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其成员由3至7人组成,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居)民委员会会议。

2.严格落实财会制度。对日常财务发生事项,经手人必须持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负责人签字后(盖章),由会计记账(实行村账乡镇代管的村,由记账员报乡镇经管部门记账)。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有关支出不予报销,由责任人承担。当事人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居)民有权对本村(居)集体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3.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对象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居)民或村(居)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次,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的程序是:(1)被评议对象个人述职,接受村(居)民或者村(居)民代表质询;(2)参加评议的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3)汇总测评结果,计算被评议对象的得分情况。

(4)公开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与村(居)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奖励标准直接挂钩。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终止。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当派人指导民主评议工作。

4.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承诺和践诺奖惩制度,加强考核管理。对积极推行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完成任期目标的村(居)干部,严格兑现奖惩;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居)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的村(居)干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

5.财务审计。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并吸收3名以上村(居)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一般应当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可以另行选择负责上次审计的机关(机构)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管站或县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审计。

七、服务要求

(一)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求

1.建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凡举行换届选举的地方,省、市、县、乡镇(街道)各级都应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主要用于培训县、乡镇(街道)两级选举工作人员、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开展宣传教育和选举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办公费及餐费补贴等。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集体经济、居办经济收益解决。没有集体经济、居办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

2.作好选举准备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出统一安排部署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着手做出工作安排,其中包括:调查研究、制定方案、财务审计、组织培训、宣传动员、选举部署和组织试点等。

3.依法组织换届选举。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释义》及《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执行。

4.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时,履行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手续,按照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授权的范围或事项。

5.建立村(居)民委员会下属组织。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按每5户至10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30人。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总数的1/3以上。村民委员会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获得过半数通过。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6.验收总结和档案管理。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主体组织进行,在进行全面验收与总结的同时,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存及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工作。

7.严格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程序。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依法罢免。对自愿辞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职务: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判处刑罚的;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连续两次被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对因罢免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的缺额,应当在60日内依法进行补选。

8.加强换届选举的监督管理。对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民主决策要求

1.规范民主决策机制。

2.保障村(居)民的决策权。让村(居)民事前参与决策、事中参与管理、事后知道结果,实现大事由村(居)民直接当家作主。保障村(居)民在决定村级事务中的主人翁地位。

3.建立、完善村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民主管理要求

1.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居)民的参与权。

2.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制定和完善村(居)务公开管理制度,确保村(居)公开的落实。根据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不断拓展村(居)务公开内容。

3.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宣传村(居)务公开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以及具体要求和标准。凡是村(居)民关心的、想知道的或有疑虑的应当向村(居)民公开。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村(居)民评议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村(居)民参政议政和依法维权能力。

(四)民主监督要求

1.保障村(居)民的监督权。涉及村(居)年度规划、集体经济收益使用、土地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居办经济项目立项承包等事项,必须征求村(居)民意见,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居)民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2.强化村(居)务监督约束机制。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村(居)级事务、村(居)务、财务的监督。

3.加强村财审计和民主评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审计事项的规定,落实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推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制度,对民主评议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作出处理。建立和完善村民委员会激励约束制度。

八、服务考核

1.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建立领导机构,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实情况纳入重要日程,部署推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70%以上符合“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所属乡镇(街道)的评估标准”,所测评的乡镇(街道)和村、村(居)民满意率在85%以上。

3.乡镇(街道)所辖区域内80%以上的村符合“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所属村的评估标准”,所测评的村(居)、村(居)民满意率在85%以上。

4.村(居)务公开全面真实,民主决策科学规范,管理扎实有序,监督切实有效,村(居)民对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满意率达85%以上。

5.依法按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换届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符合“三高三强”标准达到50%以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九、服务监督

1.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关标准和要求,定期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基层政权建设水平,确保群众的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2.上级村(居)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和民政业务部门对下级村(居)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和民政业务部门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导,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情况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3.各级村(居)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和民政部门应设立公开咨询、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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