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粤财行[2018]102号) 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行[2018]168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社区)为我区辖属的7个乡镇(街道)及1个开发区属下的112个行政村和9个社区居委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6:3:1分担比例,以每村每年6万元标准安排给行政村党组织用于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的补助经费,以及以每村(社区)每年10万元标准安排给各村(社区)用于保障办公运转和党建工作需要的补助经费。
第四条 经费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简便、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
第五条 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对因重大伤病住院治疗的居民给予慰问;对去世村民的家属给予慰问;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村民给予适当补助;对困难党员和困难群众给予节日慰问;对因重大自然灾难或事故灾害损毁的水、电、路等村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应急维修费用;对春节期间、七一建党节等党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给予补助;经村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办理的其他直接为村民服务的微小实事好事、急事难事。
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村 “两委”办公开支;村党员活动开支;村 “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加班费、奖金等;村集体偿还借(贷)款;上级已有资金安排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村办公场所建设及办公条件改善;经营性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公务支出管理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六条 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党员发展、教育、培训和管理;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达标创优、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党组织换届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表彰激励;党建宣传栏、宣传橱窗、党建网站建设等;上级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统一征订的党报党刊以及相关学习资料;村(社区)办公场所、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站等活动场所的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水电、固定电话、网络、设施维修等;村(社区)“两委”会,居民小组长会、党员大会、居民代表会、党群联席会等会议;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上级召开的党建工作会议、培训或活动;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属下的党支部、党小组召开会议、开展活动;村(社区)党组织经集体研究确定需要开支的其他事项。
村(社区)办公经费不得用于: 村(社区)“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加班费、奖金等;党员或居民代表参加会议、活动的补贴;村(社区)集体偿还借(贷)款;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已有财政资金安排的相关工作项目;经营性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公务支出管理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每年年中审核汇总各镇(街道、开发区)报送的下年度经费预算申请,将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列入下年度预算。区财政局及时将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和本级分担资金编入区政府预算,于区人大批复预算后批复下达。各镇(街道、开发区)收到经费后应立即拨付至各村(社区),由村(社区)党组织直接负责经费使用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