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村村民自治工作,建立正常有序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加强和完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党总支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本村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村务涉及村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权,具体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要在村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进行,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原则。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它既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村村民和村干部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 民
第四条 凡户籍及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公民,称为本村村民,必须承认本村村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所制订的管理章程,并享有及承担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村民户口迁出,其村民资格随之取消;其义务在清结债权债务等有关手续后也同时终止。
第五条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村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年满十八周岁遵纪守法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村委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土地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收支计划及公益事业等方面,有权提出合理化及准确的批评和建议;
三、对本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实事求是地提出批评或向上一级反映、控告,但不准诬告及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否则,应接受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有权享受本村福利和盈利分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村民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村章程,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的决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
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和我村辖区内居住的应有义务;
四、按规定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应积极完成承担有关规定的义务;
五、拥护和支持村干部搞好村政工作,维护村内综合治理的安定,遵守社会公德,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村民违反村的章程、村规民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 为了便于讨论决定村中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居住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村委会及有关成员组成。因故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推选单位按程序进行。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并代表大多数村民的意愿。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三、讨论决定村建设规划的实施和宅基地安排方案;
四、讨论决定新建、扩建村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和公益事业;
五、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六、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七、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机构;
八、听取村委会及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主持。村“二委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才有效。每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发给参会人员的误工补贴。
第十条 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村民代表应经常向联系的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和会议精神,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敢于反映村民呼声,代表大多数村民意愿理顺村中事务。
第十一条 建立村民代表学习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村民代表活动。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十二条 村委会干部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总支的领导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廉洁勤政,办事公开公正,接受村民监督,努力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
村委会干部若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履行职责,不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不够,造成影响和后果严重的,不作为的,将责令其停职、离岗或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三条 建立村干部学习制度。经常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执行水平。
第十四条 建立村干部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全体干部会议,汇报工作情况,交流意见,落实任务,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有关村政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廉政勤政制度。全体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或干部义务,不做特殊党员或特殊干部;带头做村民公仆,不侵占村民利益;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带头发展新农村经济建设,走向平安、和谐社会的道路,不贪图个人享受;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分工管理责任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管理工作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干部岗位责任制,具体分工由村“二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公布。
第十七条 村两委成员、主管业务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各项补贴由村两委扩大会议按实际草定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村民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下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村民委员会公告或宣布:
一、户口迁离本村并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
二、死亡的;
三、任职期间,被处管制以上刑罚的;
四、工作调动手续都办妥的。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章 村民小组管理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属下的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的领导。按我村村民居住的实质状况划分为25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根据党总支、选委会提名投票选举当选产生。小组长要带领本小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内的村民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协助村民小组长工作。小组长应经常向他们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包括财产属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实体以车田经济联合社实行经营管理,其经营形式、经营方向等事项,由村委会提出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村各承包项目、租赁事项、重大事项应采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组织的各种集体收入都应全部纳入集体财务收入。
村集体组织的财务收入应定期核算,定期公布。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的财会职位,应由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财会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兼职,主要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职位。
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经村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后,报镇经管办审批,并通过岗前培训,取得任职资格之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揭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补充规定(试行)》、《埔田镇村(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所规范。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组织的财务工作接受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并实行村账镇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审核小组备案,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一、年度财务计划;
二、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三、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四、欠款的减免、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五、收益分配方案;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核算后,张榜向村民公布。
一、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债权债务、以及村民承担的“一事一议”必须缴费的收支情况;
四、扶持、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收取、发放情况;
五、干部的工资及各项补贴等;
下列项目必须及时张榜向村民公布。
一、集体工程、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
二、集体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
三、宅基地的申请及安排以及款项的收取情况;
四、集体土地的出租征地款以及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组织应建立5~7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其任职期限与村委会任期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单位财务计划,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定期核查收支情况;
三、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
四、核查会计账目;
五、向集体领导班子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秉公办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
二、努力学习业务认识,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
三、要忠诚老实、公正无私、不计个人恩怨;
四、严守工作规则,遵守纪律,对尚未作出结论的经济事项不准向外涉露;
五、要正确反映村民的意见,不参与村民上访事件,更不准肆意歪曲事实地向上访村民提供信息;
第三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对个别成员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可先由村委会提名,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补选。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组织的经济活动以及各重大事项,接受镇审计站的审计。
执行审计过程,有必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协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核算制度和财务开支审核制度。实行收支二条线,审批二支笔会签。
村日常小额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委会主任一支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代表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总支书记审批,村党总支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批。日常大额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总支同意,由党总支书记签名,意见不统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党总支讨论决定。
综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以开支2000元为基数。2000元以下为小额开支,结合本村实际,确定大额于小额开支的基数,并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党总支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会签代表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产生,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派代表会签。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非出纳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要实行现金、银行存款账户内控制度,出纳员的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限额规定,其限额幅度根据所在单位的现金活动量和距银信部门的远近等情况,由村集体领导班子讨论确定。
违反以上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屡犯不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集体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取得有效、合法的凭证,如却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有效凭证时,应使用统一规定票据,并做到手续完备,事实清楚,数量、金额分明。
第三十五条 单位报账员主管本单位收、付款业务票据的填制工作,非报账员一律不得自行制作票据。
第三十六条 要有计划地使用资金,适当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禁用集体资金参与宗族帮派及反动邪教组织等活动,禁止用集体财产(资金)或用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资金使用实行权限审批、逐级报批、总量控制、限额管理的制度机制。
生产性开支,属计划内的由两笔会签进账,计划外的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两笔会签进账。
非生产性开支,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加权限审批的制度,即各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干部及其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公事差费、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等),接待费和其他费用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
凡集体向上级或有关部门争取计划外无偿专项资金所需的开支费用,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意后,可不列入总量控制基数。
第三十七条 集体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列入公积金,严格管理。
土地款的使用,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集体的各项收支,应实行民主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每月应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二委”干部实行分工包工。
第四十条 提倡按婚姻法结婚做到婚前检查、优生优育,严格持证生育。
第四十一条 提倡执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按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行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制度,实行个案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计划外怀孕的落实四术措施所需经费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严禁弃婴、溺婴;坚决杜绝非法抱养;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和纯二女结扎户,在招工、子女入托、医疗、宅基地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照顾。
第四十五条 必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料,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第四十六条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按规定时间办理入户手续,超过时间的,按揭东县〔1985〕54号文《揭东县农村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执行罚款。如有变动,以新规定的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凡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需有镇级医院以上证明和主管医生签名,并在五天内报村委会或妇女主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殴打计生人员或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生工作秩序、毁坏计生部门财产的;
四、伪造、变造、盗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九章 治安调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为维护本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治安治理的工作。
第五十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治保会由全村人口的3‰至5‰组成,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五十二条 治保会的职权
一、对正在进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犯罪分子以及被通缉、追捕、越狱潜逃的罪犯,治保人员有权立即扭送或报告公安机关。
二、对刑事犯罪分子,治保人员有权调查、监视和向公安机关检举、报告。
三、对发生刑事案件,治保人员有权保护发案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和反映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四、对依法管制假释、缓刑,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罪犯及被监视居住的人,治保会有组织群众分别进行监督,改造教育的权力。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视其情节轻重,按村规民约处理。
六、对违反村规民约规定行为的人,治保会有权制止和批评教育,以及依法按规定罚款,没收财物交还原主。
七、在本村辖区管理范围内聚众赌博被村治安人员查获,将以扰乱社会治安处理,治保会有权没收赌资赌具,并处以人民币三千元以下罚款,处罚资金用于村福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治保会的任务:
一、向群众开展法制和社会公德宣传教育。
二、动员组织群众搞好治安防范。
三、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监督、教育、改造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犯罪现场和事故现场。
六、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有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
七、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户口管理,特别是暂住的外来人口的管理。
八、动员群众检举揭发刑事犯罪分子。
九、向政府及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要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对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应接受治保会的管理,遵守村规民约。村民不得私留身份不明的人员,对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或庇护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处罚或报送政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联防队员的人数;在村委会和治保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联防队的任务是:搞好治安巡逻,维护村镇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等任务。
第五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解会)由3~7人组成,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在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调解本辖区内的民间纠纷。
第五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定期向村民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第五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是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合法、合理、自愿、平等,尊重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六十条 治保会和调解会主管领导必须由村二委中的成员兼职,其他成员采用聘任制,时间与村委会同时,可以续聘连任。聘任期内,如果不履行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坚决予以解聘。治调人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六十一条 治安、调解委员会建立学习制度、汇报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登记制度、回访制度、总结评比制度、值班交接班签名、报案记录制度。
第六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调解会和治保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村民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村民应积极配合。
治安保卫委员会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建立安全文明村庄,加强安全防范,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六十三条 调解会调解纠纷或治保会处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当事人预交一定数额的款项承担责任,对有关责任而拒绝交款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村民不得插手他人的纠纷或治安案件,搞宗族房界,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不得成立非法帮派组织,严禁聚众赌博及一切违法活动,如有发现,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报政法机关从严惩处。
第十章 村委会印章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规范村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的利益,规范农村基础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印章保管人应由村委会议提出,经党总支同意,在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印章保管人丢失印章的也应追究责任。
第六十七条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土地及村镇建设
第六十九条 本村土地均属国家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村民承包及分配或依法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集体建设需用地时,承包或分配的村民应无条件服从。村委会有权收回,并对相关土地给予适当补偿(按田园赔偿方案)。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将土地座落面积、承包土地质量、土地附属物、水利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情况详细记载,保管存档。
第七十一条 村民承包耕地应负有保护耕地资源的责任,要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耕种,积极配合集体农田基本建设,严禁在承包地上建房、非法盗采地下资源、挖土挖沙、建坟或将耕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违者除责令复耕外,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收回承包耕地权。村民承包耕地要精心经营,提高土地使用率。弃耕抛耕的,第一年每亩征收一千元耕地养护费,连续弃耕两年的加倍征收,并收回承包使用权。
第七十二条 耕地承包者经村委会同意,可将耕地转给新的承包者,由新的承包者交纳土地承包费,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七十三条 凡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要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或租赁费,使用公共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
第七十四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村统一编制村镇规划,报镇政府审批实施,在村规划区内,需要新建、扩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十五条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的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报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申请书》、《建设用地许可证》、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持证施工。
村民建房申请时,原住宅面积、座落、家庭人口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方可上报审批。
第七十六条 为保证村容村貌整齐统一,村民在规划区内建房,施工前,必须到村委会进行报建,按村民委员会对该片村民建房用地的整体规划图纸建设,应认真履行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车田村村民建房用地方案》。
第七十七条 灰埕及房前屋后的空地,都属集体所有,任何村民都不准乱建、乱占用,应由集体统一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村容。对违规建设、乱搭乱建者,一经发现将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执行的每宗每次处理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执行的人力和机械一切费用由违章者负责。
第七十八条 为保护环境,美化村容村貌,在规划区内建设时应严格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更改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带等的走向、位置及用途,不得阻塞交通,不得破坏消防安全设施及其公共设施,对违反规划管理、乱搭乱建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罚款。
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对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大、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处理意见报审的工作,违反擅自建设的,村将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给予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章 教育事业管理
第七十九条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把教育工作列入村政的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学校环境。
第八十条 落实责任,专人负责管理学校,保护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八十一条 贯彻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督促所属村民的适龄子女入学,制止厂场、企业招收适龄学生就业。
第八十二条 建立健全村派干部专人监管学校的责任机制。
第八十三条 想方设法改善师生生活环境,提高教师的生活待遇,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使教师安教、乐教、善教,学生安学、乐学、善学。
第十三章 社会公德
第八十四条 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公共生活中基本的行为规范,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
第八十五条 提倡勤劳俭朴,团结互助,感恩奉献,尊老爱幼,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少生优生,优教优育等社会传统美德。
第八十六条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提倡社会主义传统美德。
第八十七条 积极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做好助残扶孤,关心村民疾苦,做好五保户的供养工作。
第八十八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邮电、电讯、生产、文化、宣传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修复或承担修复费,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
第十四章 文化卫生管理
第八十九条 提高文化工作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建设。从实际出发,把文化建设纳入我村的总体发展规划,不断增加对文化建设的投入。
第九十条 办好村文化活动室、老年人活动中心,并做到管理机构、经费、场地、设施四落实。
第九十一条 重视文化队伍建设,成立宣传文化活动机构,努力培养和造就当地各种文化人才,采取激励机制,鼓励文化爱好者创作作品、开展活动。为弘扬正气、宣传当地好人好事,以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繁荣我村文化事业。
第九十二条 在重大或传统节日文化活动中,倡导文明新风,革除愚昧陋俗,坚决制止赌博和宗派等各种非法活动。
第九十三条 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成立文化管理机构,落实责任,管好自己的家,看好自己的门,对电影、录像、木偶、潮剧、民间文艺团体的演出要检查其是否有合法许可证,如发现无证演出者要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对“黄、赌、毒”要严加取缔。
第九十四条 做好文物保护。凡在规划建设中涉及公共古建筑物者,要事前向镇文化、城建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动工。凡挖掘地下文物者应及时上报上送上级文化文物部门,为保护当地文物古迹尽责。
第九十五条 努力创造一个环境优美,卫生整洁,道路平坦的居住环境,逐步实现农村城市化。
第九十六条 建立健全卫生专业队伍,配备完整的工具,落实卫生管理责任制。
第九十七条 树立人人讲卫生,户户保清洁,村道巷道达到洁净;分围划片建设无动力厌氧净化处理池,实现“雨污分流”;无违章搭盖、乱建乱堆乱放,排水沟、排污管道畅通,垃圾无残留。
第九十八条 提倡村前屋后植树种果,营造环境;厝前屋后种草养花,美化家居。
第九十九条 制定检查评比制度,村在适当时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评选清洁户、巷、围,达到文明卫生村庄。
第一百条 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落实专门队伍,负责对全村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透明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建立“一室两会”和“社情民意”调处制度,定于每月10日晚八点三十分召开,由村两委及老干部以及村民的民主生活座谈会,对村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场调处解决问题。同时村“两委”及业务人员每周应记录二宗“社情民意”。
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村民代表会议的重大决议、决定,监督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意见箱收集村民对村务工作和村干部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每周五由专人负责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村“二委会”要认真研究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限期答复及解决处理,必要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委会按季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2021年3月20日份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由第八届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