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社区民主法制建设,推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做到扫黑除恶、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严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未取得许可,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严禁吸毒、贩卖毒品、运输毒品、非法携带毒品、制造毒品、走私毒品,坚决与违法涉毒行为做斗争,杜绝毒品犯罪。
7、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8、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9、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散养猪、牛、羊。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户外焚烧垃圾、杂物,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社区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居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环境卫生
1、推进创文创卫建设,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2、建设美丽乡村,树立“讲文明、树新风、爱卫生”习惯,营洁“家园人人有责,清洁家园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
3、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做到门前无垃圾、无污水、无杂草、无占道经营、无乱堆放、无乱搭盖、无乱停放,户外柴草杂物摆放整齐有序,要保护门前基础设施。
4、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定点入池处理。每户每个门面要配置垃圾小桶,将垃圾分类,每天晚上或早上七点之前将生活垃圾打包后,放到指定垃圾箱,不准乱倒地面或河面,由保洁员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5、推行家畜圈养,实行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严禁粪便直排。
6、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三清三拆三整治”,提升乡村风貌,营造生态宜居的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四、村风民俗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遵循公序良俗,倡导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反对薄养厚葬,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实行火葬,严禁土葬。
4、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5、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6、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不乱扔烟头,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存放、实时回收、集中运输处理;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建筑废料应定点堆放。
7、建房应服从社区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撞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五、邻里关系
1、社区居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部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六、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烟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
3、婚事新办,不滥发请東,控制宴请桌数、酒席档次,不铺张浪费:不搞康华车队,不过量饮酒,提倡公益婚礼、集体婚礼、旅游结婚等方式办理婚事,树立文明节俭、个性现代的婚俗新风俗。
4、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5、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6、维护妇女儿童、特殊困难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关注特殊人群的身心健康,提供人文关怀和必要的法律援助。
7、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摈弃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对违反上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全社区通报批评、出具检讨书面等处罚,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法规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