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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中村村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24-01-26 16:19: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在村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总支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计划生育小组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動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徇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总支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月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 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十一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二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三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管理。

四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费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子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综合整治


第十八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十九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二十一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二十二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三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二十四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二十六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二十七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二十八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二十九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

第三十条民兵、妇联、共青团行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一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


第四章 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三十三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消防安全


第三十四条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第三十五条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三十六条加强村社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三十七条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六章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


第七章附则


第四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四一条本章程由党总支、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二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