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村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制定本村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严格按照综治维稳义务巡逻表值班巡逻。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三、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四、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水利、道路、树木、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五、不得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得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不得乱放猪、牛、羊。
六、全体村民均有保护土地的义务。
1、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取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内部的土地兑换调整补偿的除外。
2、已形成事实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如未履行的遇政府征用该土地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青苗及房产的补偿款由村集体及个人协商解决。
3、村集体土地的出租,经双方签字后在履行期间如遇政府征收该土地的则按双方签定合同规定条例处理。
七、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老房翻新或折旧建新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向镇规划办及国土所备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村民建房,凡属村集体所分配的责任耕作地或自留地的,现已经规划部门调规回宅基地的要按村中规划建设,凡有地基为界的土地范围任何人不得占有,都属公共用地,以后可作道路排污所用。
八、保持村容整洁卫生,营造舒适的村居环境是每个村民的基本道德,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侵街占巷,各户墙皮以外属村集体管理,单户有保持卫生整洁的义务,没有占为己有的权利,一律不准阻拦公共设施的正常施工。村道外半米路肩不得随意占用。
九、响应国家号召,制止餐饮浪费,拒绝过度铺张,令勤俭节约精神在村中发扬。对于生活垃圾,要积极认真学习国家分类标准,做好垃圾分类回收,养成不乱扔生活垃圾、按标准分类垃圾的文明卫生习惯。保持门前卫生整洁,村民委员会将筹划专用经费、由村长、村民代表负责监督,专职保洁员分片、定期搞好村内卫生。
十、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青少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十一、本村村民严禁参加任何邪教组织,不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必须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十三、村民可以按《信访条例》依法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越级上访,煽动聚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所起哄捣乱、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四、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殴打、威胁、恐吓的方法,可以要求通过综治维稳进行调解,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红白喜事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反对大操大办。喜事“新办替旧”,树立新时代民风,白事“以礼代祭”,践行新文明风气。坚持婚事新办、喜事小办、丧事简办。
十六、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文明村民,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十七、遵守市、区的禁燃条例,严防火灾,确保人员财产安全,严防自然污染,确保环境清洁,共建美好家园。
十八、抓好执行落实。本村规民约由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妇联执委、调解人员、驻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带头执行和主抓落实,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并互相监督。
如有违反,情节较轻的,由村“两委”及时约谈提醒或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是由当事人作书面检讨,对其错误言行在全村通报,必要时通过广播、微信等媒体向全体村民道歉。
二是将当事人所在户纳入黑榜管理,暂缓办理该户需要经过村经办的事项,直至当事人认错、改正为止。
三是当事人当年不得享受村集体任何收益分配。
四是如有损坏村内公共设施的,责令当事人赔偿并恢复原状。
十九、违反本村规民约,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村民委员会可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进行通报;
2、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3、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4、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二十、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村规民约。
二十一、本村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移送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审议主体广和村村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