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村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村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村实际,经村二委研究、讨论、制订,本村规民约,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本村规民约,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条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在本村范围内的民居、工厂、商店、企业、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防火要求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管理、保证本(户)单位内等方面的安全。
在本村范围内饲养犬类的,需自行做好安全措施,不得放养,如发现无绳索束缚外出的犬类,无论有无人跟随看管,视为无主野狗,由村治安组抓捕处理。
第三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严禁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未取得许可,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提倡家族和睦、邻里团结、尊贤敬老、尊师重教、关心儿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提倡讲文明讲卫生、保护村容村貌、构建人居环境。如出现破坏环境卫生,堵塞下水道、夜间噪音扰民的,由村委会做出行为或经济处罚决定。
第六条:提倡民主与法制相结合,提意见和建议,要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坚决打击捏造、欺骗、弄虚作假、散布谣言、诬陷、诽谤中伤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严禁任何人闹房界,拉宗结派搞非法活动。
第八条: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按损坏的程度作价赔偿或加倍赔偿,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公共场所及道路两旁停放车辆须按规定有序停放,若出现乱停乱放的,治调人员有权给予锁车及拖车处理,在教育的同时,违规者须补一定的劳务费。
第十条:树立群防群治的思想,个人或者集团到本村盗窃或闹事的不法分子,若村民主动报告村政或报警,同时配合治安人员,使不法分子落网归案,对在行动中有功的村民,由村政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十二条: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好邻里关系。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得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三条:凡属村集体分配给村民的厝地和生活用地或向村政购买的厝地及租地等,需要建设时,必须持有一定的材料依据,提前到村政和上级国土部门申报,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使用土地手续,缴交有关规费并按四至、地平、高度等有关规定施工建设,否则,自己承担损失后果和涉及的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凡属在本村集体的土地范围内(除村政有规划种植外),未经村委会批准备案的,一律不准种植树木、农作物、开挖池塘、占用集体用地自行搭建或堆放杂物,已种植在村集体的公用地、道路两旁、溪河两侧(包括无认租的土地)、未分配给村民生活用地上的农作物、树木、池塘,村政一经需要时,占用者应无条件自行移除占用物,并自行负担一切费用与损失。经书面通知拒绝执行的,村政有权随时派人员清除处理。
占用村集体用地搭建建筑物出租谋利的,一经发现,村委会有权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金额作为惩罚性罚款,并进行拆除处理,该罚款划入村民政作为贫困村民救济金。
第十五条:凡租用本村集体土地,店铺,厂房,集体物业的,应及时缴纳租金,超过3个月无缴纳的,村委会有权加收应缴纳金额每日1%的滞纳金,超过半年无缴纳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处理,一切损失与产生的费用由承租者承担。应缴租金不能与其他任何项目资金、借款、欠款相抵扣。恶意长期拖欠租金的,由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收。
第十六条:关于户口管理及享有本社区集体待遇与担负的明确界定:
1、此前或之后以招婚名义在本村落户的村民(纯女户或者家中男儿身体缺陷无法继承后代需招上门女婿的村户),村只给予该户上门女婿一个名额可享受村民的同等待遇。其婚后生活的子女可以享受村民的待遇;非纯女户或者非家中男儿身体缺陷无法继承后代需招上门女婿的村户,该户的上门女婿及婚后出生的子女、以及带来的子女一律以寄户或挂户对待,不享受村的同等待遇,并且须承担个人所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如农保、医保、卫生费等。
2、招上门女婿的本村女子,若户口未迁出本村,可享有村民的同等待遇。
3、本村村民嫁外村的,自嫁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村福利,户口迁出的,不予迁回本村。若须必要迁回,作寄户处理。
4、嫁出女因离婚户口需迁回本村及其名份下的子女,以寄户对待,不收户口管理费,不享受社区分配的福利待遇。
5、本村村民属离退休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本规民约施行之后,户口需迁入本村的,人缴壹万元为入户负担费,自全额缴交一年后可享有村民的同等待遇(没缴负担费不享有待遇)。
6、现役军人、在校读书的学生(指原在本村转出的户口,须持学校证明书或在校依据到村认可)同样享有村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本村规民约,如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本村规民约于2021年5月12日经村二委会议研究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决定在5月14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经5月14日村民表大会表决,一致通过本村规民约,并定于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