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保障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己负担的费用。
二、普通门诊
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享受对应年度的普通门诊待遇。对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
三、门诊特定病种保障
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相应疾病的,经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按规定办理相应门诊特定病种资格认证后,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门诊特定病种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大病保险
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承保机构按以下标准赔付:
城乡居民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65%的比例赔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6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25万元。
五、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