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及审计,镇(街道)纪委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镇(街道)应成立农村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小组,成员从乡镇(街道)纪委、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入账情况;每季度定期检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检查时间应于次季度20日前完成;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