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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3 16:19:3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