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实行参与式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列席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各类会议。主要监督村务按照“五民主五公开”工作法、班子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决策程序的行为。
(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行动态式监督。按照事前介入、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的方式,全程监督行政村和村民小组的集体“三资”运作情况,监督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运作,特别是加强对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配合镇(街道)按规定组织会审、检查农村集体“三资”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参与镇(街道)对村级组织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定期对村级财务事项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核并签名的票据,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能无故拒绝审核签名。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按《揭阳市揭东区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对村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和土地使用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在公开内容上签名确认。对公开事项存有异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四)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实行全程式监督。从村级工程立项、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变更、质量安全、竣工验收、项目审计、工程复验及资金预决算到资金拨付,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反映,并督促和协助抓好整改,必要时,向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反映。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督促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人员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上述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党组织、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参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年终考核考评工作,在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组织、指导、监督下,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上述人员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六)监督村(村民小组)公益理事会的财务管理。
(七)维护村民监督权益。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农村基层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和经济事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加强惠农强农政策措施落实监督,对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等进行监督。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拥有以下权力: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和有关联席会议,有权查阅、复印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和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应当主动提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有关信息。
(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村民小组组务和村务人员履职情况公开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村民小组集体“三资”和村(村民小组)公益理事会的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四)调查权。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或者工作需要,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和村民小组组务以及村(村民小组)公益理事会的财务管理情况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应当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向村党组织、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反映。
(五)建议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和村民小组组务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在提请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提交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评议权。在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组织、指导、监督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民主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公开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一次。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村民小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帮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促进村工作健康发展。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村务管理、监督等相关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村党组织、镇(街道)等组织的有关活动;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榜样带头作用。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运作实行委员会制度,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初应安排好当月工作时间(每周一至两天,每个月不少于六天),并张贴于办公室门口,方便村民联系。
(二)村务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村务情况分析会议,研判和梳理村务、财务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
(三)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反映。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四)监督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应当认真、如实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依法依规进行保存。
(五)监督工作公开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监督事务应当按月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全面公开。
(六)监督工作反馈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务公开内容有遗漏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以书面形式督促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改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应当自收到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督促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七)评议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每年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由镇(街道)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结果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情况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补贴相挂钩。
(八)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教育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成员集体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加强自身建设。区委、区政府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培训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培训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五、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来源:揭阳市揭东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