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落实省、市妇联对新时期妇联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二十四条“农村的行政村、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等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以及《全国妇联关于加强服务型基层妇联组织建设的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村妇联改建工作,为确保改建工作有序有效,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召开本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