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一事一议筹资,是指社区居委会税费改革手,居民委员会因兴办居委集体生产或公益事业,以及补充少量的居、社组织正常运转经费,按程序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在管辖范围内向居民直接筹集资金的行为(不含居民自愿赞助、捐赠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一事一议所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本居、社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或公益事业以及居、社组织正常运转的少量经费补充。一事一议筹资属居、社资金、归本居、社居民集体所有,纳入本级财务管理,建立专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一事一议筹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揭阳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并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