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粤财行[20183102号)和《广东省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行[2018116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按6:3:1 分担比例,以每村每年6万元标准安排给欠发达地区行政村党组织用于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的补助经费,以及以每村(社区)每年10万元标准安排给欠发达地区村(社区》用于保障办公运转和党建工作需要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经费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简便、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 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对因重大伤病住院治疗的村民给予慰问;对去世村民的家属给予慰问;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村民给予适当补助;对困难党员和困难群众给子节日慰问:对因重大自然灾难或事故灾害损毁的水、电、路等村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应急维修费用;对春节期问、七一建党节等党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给予补助;经村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办理的其他直接为村民服务的微小实事好事、急事难事。
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村“两委”办公开支;村党员活动开支;村“两委”千部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加班费、奖金等;村集体偿还借(货)款;上级已有资金安排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村办公场所建设及办公条件改善;经营性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公务支出管理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五条 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党员发展、教育、培训和管理;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达标创优、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党组织换届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表彰激励;党建宣传栏、宣传橱窗、党建网站建设等;上级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统一征订的党报党刊以及相关学习资料;村(社区)办公场所、党群服务中心等活动场所的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水电、固定电话、网络、设施维修等;村(社区)“两委”会、村民小组长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党群联席会等会议;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上级召开的党建工作会议、培训或活动;行政村(社区)觉组织属下的党支部、党小组召开会议、开展活动;村(社区〕党组织经集体研究确定需要开支的其他事项。
村(社区)办公经费不得用于:村(社区)“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加班费、奖金等;党员或村民代表参加会议、活动的补贴;村(社区)集体偿还借(货)款;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已有财政资金安排的相关工作项目;经营性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公务支出管理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六条 镇(街道)收到经费后应立即拨付至各村(社区),由村(社区)党组织直接负责经费使用管理,镇(街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村(社区)党组织负责经费开支事项的组织实施,村(社区)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具体开支事项,每月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同时报镇(街道)党(工)委备案,年底向村(社区)党员大会和镇(街道)党(工)委报告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各村(社区)党组织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经费开支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经费当年有结余的,按照结转结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村账镇代管、村级会计委派聘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等村级财务管理方式的作用,对专项经费扱账内容和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九条 镇(街道)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经费使用情況。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应统计分析资金拨付、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分别于上半年及全年度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本地区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并逐级向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汇总上投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的,视情况追回、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