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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3 10:55: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内按村及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以上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预决算方案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七条 财务年度预决算编制的收入内容包括: 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年度预决算编制的支出内容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并结合年度预决算收支情况,同时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或委托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编制村级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财务预算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审议通过,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编制预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开展村级财务会计工作。代理服务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负责组建,岗位设主管会计1人,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档案管理若干人。担任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专业能力。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会计委托代理队伍。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要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运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