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治河道违章建筑物和
垃圾杂物有关事项的通告
揭东府通〔2017〕7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区委关于开展"迎盛会·百日百项大行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保护我区内河、溪、沟、渠、塘的生态环境,确保河道水体清洁,行洪畅通安全,消除防洪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清理整治河道违章建筑物和垃圾杂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揭东辖区内河、溪、沟、渠、塘沿岸5米范围内。
二、在上述范围内,违章建筑物业主和垃圾杂物堆放人必须在2017年7月30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强制拆除清理。
三、严禁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建设或堆放垃圾杂物,从事阻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清理整治期间,区电视台全程跟踪,对正面影响的进行报道,对负面影响的进行曝光。
五、区水务局、交通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环卫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所属村委会、经联社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河道违章建筑物和垃圾杂物的清理整治工作。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影响清理整治工作。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