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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25 09:04:29

一、城乡居保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保缴费标准

2020年起,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三、城乡居保缴费方式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四、城乡居保领取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男、女均须年满60周岁;

2、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五、城乡居保待遇计发

待遇计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按现行标准基础养老金为每月1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五、城乡居保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待遇领取人每年必须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资格确认周期为12个月,自确认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资格确认周期。

办理方式:

(一)自助终端机认证

(二)上门认证(社会化服务认证)

(三)微信“粤省事”小程序认证

(四)“广东人社”APP认证

六、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待遇领取人因逾期未进行资格认证或服刑等原因暂停待遇领取的,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后,可粤省事小程序或镇级经办窗口办理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恢复手续:

(一)参保人已提供生存证明佐证材料的;

(二)退休人员刑满释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无罪释放的;

(三)异地社保机构已清理养老保险关系的;

(四)失踪重现、户口恢复证明的;

(五)其他需要恢复的情形。

七、参保人员出现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或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等情况的,应办理参保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一次性给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即1140元。丧葬补助金与个人账户余额,一并发放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