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揭东区 >新亨镇 >白石村 >村级组织运作 >经济组织运作 >规章制度 返回列表
新亨镇白石村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17 10:28:59

来源: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白石村委会制度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经联社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揭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补充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和省、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新亨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亨镇范围内的居、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村、社)。

第三条 经联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经登记后,具有法人资格,由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私分经联社的财产。

第四条 居、社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要坚持吧资金主要投放在有效益的生产、增加集体和村民收入、改善公共福利设施、提高村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反对将集体积累铺张浪费、分光吃光的行为。

第五条 居、社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服从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六条 居、社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即村、社的账务由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管理。严格执行曲府【2005】5号文《新亨镇村(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居、社与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签订《村、社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社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财务审批权、债权债务不变。

第九条 实行“一村一账”或“一社一账”管理,每个村、社为一个集体经济核算单位,独立设账核算,全镇统一设置会计一级科目。

第十条 建立报账制度。村、社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结算和民工理财工作,填写出纳报账单一式三联,交村、社财经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复核、签名,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结账。会计员街道报账员送交的财务报账单后,必须当面清点单据张数,校对报账单数据的准确性,检查单据的合理性。复核有误的单据应根据本制度做出解释并按要求退回改正,经复核无误的方可在交接清单上盖章,将第三联退换报账员,将第二联连同该月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送交主管领导。

第三章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居、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不许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十二条 居、社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综合预算方案和单项预算方案分别于年初和单项项目实施前,由居、社班子讨论提出,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财务预算方案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和表决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报新亨镇经济建设办公室备案,并在居、社的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的原则,现金由出纳员负责管理,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收取款项必须开具《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收入,不得设“账外账”和私存私放集体收入。凡个人截留收入的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不入账一律按违纪处理;凡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贪污、侵占集体资产处理;凡以集体形式截留收入设置账外账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私分集体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5000元。超过5000元时应及时存入开户金融机构。居、社一次性到银行提取现金超5万元或当月累计提取现金超15万元的,应填写《大额支出提款申请表》向新亨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申请。

第十六条 居、社只能在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严禁多头开户。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预留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员印鉴一枚,不得以报账员印鉴代替。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盖齐印鉴,由出纳员取款。应定期与存入金融机构核对账目。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七条 居、社的有价证券,除在会计账上核算外,还要建立专门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号码、面值和数量。

第十八条 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账外账,不准以集体名义为私人或其他单位贷款,不准以集体财产为私人或其他单位作担保抵押,不准私自把公款借贷给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禁止用集体资金搞封建迷信、宗教帮派活动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居、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会计员、报账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账。

第二十一条 居、社发生的经济合同,除居、社保留一份原始合同外,应报一份合同给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对合同中发生的承包款少收、欠收的,在报账时应作说明。凡是需修改或延期的合同,必须提前报告会计委托代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居、社债权债务应造册登记,列清债权人、债务人名称,借款金额、利息讨付方法、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对居委、社债权、债务情况定期核对、检查、监督。

第五章财务收支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统一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居、社一切开支实行“会签、限额”审批。

(一)生产性开支。开支在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的项目有居、社主任、党组织书记、居务监督小组代表会同审批;5000元至50000元内(不含50000元)的项目有居、社二委集体讨论审批;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项目由居、社二委讨论后,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非生产性开支。非圣餐性开支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由居、社主任、党组织书记、居务监督小组代表会同审批;开支2000元至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由居、社二委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居、社主任、党组织书记、居务监督小组代表会同审批;开支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开支。

(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生产投入、基建项目及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开支,必须由居、社二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报新亨镇审核,并由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由新亨镇经建办、农业办、纪工委三个部门组成社区财务管理审核小组,对社区居委会、经联社的资金管理进行审核监督。报账员每月将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和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生产性开支的单据和会议记录复印,报社区财务管理审核小组备案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居、社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作附件(自制凭证必须说明原因),办理好经办、证明、审批等手续后,方可进账。属支出的凭证,必须说明支出款项的事由和用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纳员不得付款,新亨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员不得进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一)以白条支付现金;

(二)开支项目不当的单据;

(三)超越权限审批的单据;

(四)用途不明,与事实不符合的支出单据;

(五)手续不完备,印章不齐全的单据;

(六)数字不清、不符的单据;

(七)未经审批的单据及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据。

第二十五条 居、社财务审批人员审批财务收支是,除签名外,还应签署审批意见和审批时间。

第二十六条 居、社的干部要按新亨镇组织部门的定员定岗搭配,其补贴、奖金按新亨镇的有关文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提高补贴或巧立名目乱发奖金。

第二十七条 居、社的行政费用(包括补贴、办公费用等)和其他费用参照上级有关文件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开支由新亨镇审计部门负责年度内部审计,超过限额的,要查明原因,做出结论,在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居、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集体的资产要逐项登记造册,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责任制。

第三十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转为递延资产,分年度摊销,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提取折旧。

第三十一条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新亨镇经建办审查,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执行。对固定资产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会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集体财产无偿占为己有,各居、社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征(租)地补偿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租)地补偿费是指居、社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或租赁获得由集体所有的经济补偿,以及集体用地(含宅基地)的所有收入(含利息收入)。

第三十四条 征(租)地补偿使用主要范围:

(一)用于集体扩大在生产和发展集体经济;

(二)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租)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

(三)征(租)地补偿费所得利息可分期分配给农民作为口粮补助。严格控制将征(租)地补偿费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分光吃光。

第三十五条 征(租)地补偿费一律存入银行或农信社,其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新亨镇审批。征(租)地补偿费要建立专账,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一事一议筹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一事一议筹资,是指社区居委会税费改革后,居民委员会因兴办居委集体生产或工艺事业,以及补充少量的居、社组织正常运转经费,按程序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在管辖范围内向居民直接筹集资金的行为(不含居民自愿赞助、捐赠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一事一议所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本居、社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或公益事业以及居、社组织正常运转的少量经费补充。一事一议筹资属居、社资金,归本居、社居民集体所有,纳入本级财务管理,建立专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一事一议筹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揭阳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并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万。

第九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居、社各项收入及内部支部凭证必须使用县统一印制的票据。居、社应定期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领取各种收支票据。会计委托中心应对居、社领用的收支票据造册登记,定期检查。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填写时必须按排定的页数顺序填写,填错作废的收据不得撕毁,应三联保留齐全,并注上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第四十条 居、社的收付款业务,除所开列的内容符合规定的正式据票,各集体单位开具的手续、印章齐全的收、付款(往来结算)凭证,金融部门出具的收、付款业务结算一收、付款凭证后,才可付款进账。

外购物资原始凭证,必须填明品名、数量、单价,没有填明的单据,出纳员应拒绝付款,会计员应拒绝整理、进账。

第四十一条 每项经济业务终结偶经办人应及时办好结算手续,由领导审批,最长时间不超过三天。外出办理业务时,必须在回单位后五天内办好结算手续,交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未使用的空白收、付款单据由报账员登记、保管。

第十章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居、社财务管理要坚持民主理财原则。民主理财由居务监督小组代表居民进行,居务监督小组成员由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成员一般5人,规模较大的居、社也可增加1—2名,其中要有党员代表、干部代表、群众代表参加。每3年改选一次,与居、社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其成员报酬采用误工补助办法。

居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居、社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居、社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四)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四十四条 居、社集体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式样按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执行,公开内容主要是财务计划、财务收入、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等,公开程序是由居务监督小组对账目、凭证和实物、存款全面核实后出具意见,经居、社主任和书记、会计员及居务监督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后公布,公开时间统一为次月15日。每月25日定为财务公开质询日。居、社主任和财务人员在指定地方对居民提出的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听取意见和建议。年终践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并出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居民对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居民监督小组投诉,居务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居、社重新公布;居民也可以直接向居委会询问,居委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除应由居、社班子讨论决定外,还应通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书面报送新亨镇财务管理审核小组、备案后方可执行。

(一)确定无法收回的集体欠款的核销;

(二)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四)主要生产建设项目的承包办法和承包指标的确定;

(五)集体土地的长期租让;

(六)土地征(租)用补偿费的使用;

(七)一事一议筹资资金的筹集使用;

(八)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较大经济事项。

第四十六条 居、社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财务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新亨镇财务管理审核小组作书面汇报。财务检查的具体工作有各居、社主管领导会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新亨镇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居、社财务进行检查、抽查和审计。

第十一章财务人员

第四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带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八条 居、社财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的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居、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新亨镇财务管理审核小组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

第四十九条 会计员、报账员要做好记、算、核、结账工作,保管好会计档案,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终财务收支报表,提出合理建议。出纳员要记好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管好现金。

第五十条 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个别确需调换的,报新亨镇经建办审批。

会计员要持证上岗,并按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名盖章,由新亨镇经建办领导监交,并验印存档。未办清交接手续的,财会人员不得离职。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移交者,新亨镇要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居、社会计账先由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保管年限初定5年,5年后再移交还居、社。

第五十三条 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员应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编制会计档案清单,建立档案专柜专人保管制度。会计档案不得散失、损坏、涂改,不得随意借出,不得随意损毁或烧毁。如要查对,按规定手续办理。会计资料按年度逐年封存,封存时要完整封好并在封存袋外面注明年度,并要有单位负责人、会计员签名盖章。会计资料的保存年限及销毁程序,按《会计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居、社领导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确保财务人员正常行使其权利。

居委会的主要干部及其财务机构,有权对所辖经联社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居委会要经常向新亨镇有关部门反映本单位及其所辖各经联社的财务收支及制度执行情况。违反财务制度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前三款规定者,要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违反第四至七款规定的,要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除追回所支付的金额之外,加处违纪金额1—5倍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出纳员保管的集体资金发生短款时,应由本人负责,款项较大的要查明原因,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对不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调换;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要从严追究,其行为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新亨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