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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下村安全防火责任书
发布时间:2017-08-16 10:06:12


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国家工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市场安全防火与经营户明确如下责任:

一、市场经营为本户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市场经营户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各种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三、市场严禁烧香拜神,严禁使用各种炉具生火。市场内经营成衣、百货、针绵织品的场所严禁吸烟。

四、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

五、经营户不得在公共消防设施及器材附近摆摊设点,要爱好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

六、经营户每户要自备灭火器一支,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报警(报警电话请拨打“119”)并参与救火工作。

七、各经营户每月要自查所在铺位防火设施的使用情况,服从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市场物业管理所的管理,彻底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八、经营户不按上述规定落实安全防火的,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将处以警告或依法处理;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