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发布时间:2023-07-21 09:58:00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侵吞集体财产。
二、不准以各种手段截留、克扣、变相侵吞各种直补和专项资金。
三、不准借办理土地转让、发包、宅基地审批等事项收受当事人钱财。
四、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为亲戚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用集体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
七、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用公款旅游。
八、不准超标准公务接待。
九、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敛取钱财。
十、不准参与封建迷信、赌博等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