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始单据镇(街道)相关会计人员应拒绝入账并退回,并书面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改正,退回的单据该经济组织应三天内改正后并报送相关会计人员入账,对拒不按期改正并报账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报账员、出纳员的责任。
来源处: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