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党和国家政策在农村的有效实施与落实,也关系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农民的利益保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乡村治理的目标从“管理民主”向“治理有效”转变。从组织体系来看,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核心在于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在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赋权于社会,提高农村人口和多元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协同发展。从目标内容来看,有效的乡村治理既要通过公共服务的组织、供给和管理来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也要加强转型社会中社会个体的连接与团结,增强社会性与公共性,使整个社会更加有机地组织起来。因此,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中,乡村自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乡村自治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弥补国家治理能力的不足,因地制宜地满足农村发展和农村人口的不同需求。
当前的乡村自治既面临开放和流动社会中阶层利益分化加剧和民众参与不足的“共同体困境”,也面临村治权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弱化的组织困境。对于这些困境的回应和解决,一方面需要加强村民自治制度的规范化,巩固乡村治理的制度保障,但更重要的是要发挥人的能动作用,激发农村社区的内在活力。例如,近年来广东、湖北、广西、安徽、江苏等多地农村纷纷出现了将自治重心下移的“微自治”实践,切实发挥了农民的自治主体作用,提高了乡村治理能力。
二、乡村自治的内在挑战与女性参与治理的结构性背景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区不仅是基层政府行政职能的末梢,更承担着满足农村人口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多元需求的服务功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推进,当前农村人口的结构组成及其生产生活需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乡村自治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农村人口的结构特征
农村人口既是乡村振兴的参与者,也是受益者。农村人口的结构特征是影响乡村治理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口表现出明显的少子化、老龄化发展态势,且青壮年人口外流和本土人才匮乏现象依然严峻。
第一,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期间,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将进入高速增长阶段。有学者利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进行预测提出,2010—2020年是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阶段,2021—2034年将是农村人口老龄化高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最为突出。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与全国及城镇水平相比,具有速度更快、程度更深的特点。2017年,农村65岁及上老年人的比重为13.22%,比全国水平高出1.82个百分点。在农村常住劳动力中,30岁以下劳动力占比只有27.1%,50~64岁年龄组的劳动力占比为31.2%。随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年龄人口规模还将继续缩小。
第二,农村常住人口呈现女性化特征。农村人口的老龄化以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形成了以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为主体的农村人口,严重削弱了乡村振兴的人口基础。有研究指出,在进入婚育阶段之后,男性外出务工、女性留守的人口结构特征较为突出,4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常住农村女性规模高于同年龄组男性。年龄组越高,女性比男性高出的规模也越大。
(二)农村人口的多元需求
农村人口结构的转变与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存在客观依存关系。随着农村人口呈现出以老人和妇女等群体为主的新特点,乡村治理应以满足这些群体的多元化需求为目标。在社区层面,农村人口的多元需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产业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以老人和妇女为主体的小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普遍处于生产弱势、组织弱势和市场弱势。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既需要社会化的农业服务体系缓解小农户的生产经营困境,也需要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使其与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在获得农业规模效益的同时增强生计稳定性。
第二,民生保障与社区社会服务需求。在当前阶段,农村公共服务依然是农村发展的短板。一方面,农村地区教育、医疗、健康等公共服务的发展难以满足农村人口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人口和家庭对社会服务的需求更加多元。例如,农村人口在儿童学前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和社区互助养老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如何满足农村人口对社会服务的多元需求,是乡村振兴在政策和实践层面需要迫切回应的重要议题。
第三,乡风文明与公共文化建设需求。乡村文化的发展现状与农村人口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乡村文化发展相对落后,具体表现为乡村公共文化发展空间弱化、乡村文化向心力缺失、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效能较低、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不高、乡土专业文化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农村人口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增加,开始追求更丰富、更高层次、更加多样化的文化生活和文化产品。
第四,生态宜居与人居环境整治需求。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需要从生产、生活、生态全方位入手,解决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污染问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中最突出的是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养殖业和种植污染防治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与农村生态治理观念滞后、自上而下的监督管控薄弱有很大关系。建设生态宜居的乡村既是提升农村人口生活质量的现实需求,也需要农村人口自发的生产生活方式变革。
综上来看,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人口的结构特征及其多元需求,对乡村自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效的乡村自治需要摆脱威权式的管理手段,以柔性治理的方式回应村民需求,理顺不同主体的关系,在自上而下地衔接与整合政府和市场资源的同时,激发村民自身的主体作用,形成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和服务体系。当前围绕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乡村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等议题的学术研究和社会讨论无不强调农民参与和社区组织的重要作用。乡村自治面临的这些内在挑战既成为乡村治理创新的突破口,也为女性参与乡村自治、发挥领导作用提供了新的契机和空间。
三、村庄治理中女性领导的能动作用与治理优势
在受人口流动影响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妇女既是村庄的人口主体,也是乡村振兴需要依赖的建设主体。这种主体地位不只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使然,更在于妇女自身蕴含的能动力量。女性领导力是女性领导这一群体的主要特质,通常被理解为女性领导者实施有效领导的能力,或是从广义的角度被理解为与女性特征联系较为紧密的一些领导风格。女性领导力涉及核心专业技术能力、敏锐性、进取心、组织力以及创造环境的能力等方面,突出表现为亲和力与协调能力较强、忍耐力与责任感较高、善于共情式领导及刚柔相济的领导风格等。
(一)女性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的性别优势
不同性别的村干部在治村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有调查发现,女性村干部在工作细致、精打细算、廉洁奉公、擅长沟通、有亲和力等方面更具优势。针对当前乡村自治的内在挑战,女性村干部的性别优势及其柔性治理方式能够更好地实现村庄的有效治理。
第一,女性村干部更重视情感体验。传统文化偏见将女性的感性特征视为缺陷,甚至将其曲解为缺乏理智的表现。但实际上,这种感性特征在处理公共事务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合适地运用人情和感情,才能调和官僚制度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女性感性特征的优势在于,她们能够更加敏感地体验到各种人际交往中包含的复杂多样而又细致入微的人情关系。在处理人际关系问题时,女性表现出一种极强的情感协调能力,让关系双方在交往中更富有人情味,并营造出一种和谐的气氛,这正是乡村治理中合理的情感基调。例如,在安家坝村的环境整治和卫生评比工作中,女性村干部对于卫生条件较差的村民会充分顾及其自尊心,委婉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以更易接受的方式让村民进行整改。
第二,女性村干部更善于理解和包容。能否处理好村庄内部、村庄与上级政府等各方利益关系,是衡量村干部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女性村干部善于从理解和包容的角度主动寻找和链接各方的利益共同点,找到和谐共赢的解决方案。女性善于通过认真倾听、悉心体会和深度劝慰等方式使人际冲突得以化解,在构建乡村治理的内生性秩序和缓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诱发性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女性村干部工作方式更加细致。村民自治工作的规范化和行政化需要村干部处理更多文案工作,完成更复杂的数据统计,并进行细致的档案管理,这些是基层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细致入微正是村干部在处理复杂的乡村事务时应具备的特点。对于这些工作,男性村干部往往不及女性耐心和细致,而女性较为明显的敏感特性使其拥有细腻的洞察力。相较于男性,女性村干部能将烦琐的细节工作处理得更好,她们在“细节决定成败”的村庄管理中更具有优势。
第四,女性村干部更善于处理性别敏感工作。农村基层事务繁杂,时常会遇到具有性别敏感性的工作。例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留守妇女的精神压力和婚姻问题等。在处理这些性别敏感问题时,女性村干部具有更强的性别意识,能够深刻体察问题的根源。女性所受的压迫使她们更愿意从受压迫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这有利于揭示出那些离开这一角度就难以看到的社会秩序的各个方面。妇女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重视和满足妇女的发展需求在村庄治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女性领导的性别视角能够使村庄边缘群体的利益需求受到关注,这有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并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公共决策的偏差。
(二)女性村干部在乡村自治中的组织优势
妇联组织作为由各界妇女组成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妇联组织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既为妇女的发展提供来自国家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也支持和鼓励妇女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因此,女性村干部在获得来自妇联的组织支持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第一,女性村干部更易获得来自妇联组织的竞争性项目资源。推动国家和社会力量服务妇女发展、儿童发展与家庭建设是妇联组织长期以来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服务妇女和儿童的力量、资源、方式和机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要求妇联组织需要进行相应的工作机制创新。
第二,女性村干部更易获得来自妇联组织的知识性资源。作为乡村治理的带头人,村干部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与不足往往演变为乡村治理能力提升的障碍。目前我国村干部普遍存在学习意识不足、改革创新力欠缺等问题,妇联组织提供的培训机会能够有效提高女性村干部的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2018年3月,全国妇联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开展了“乡村振兴巾帼行动”,旨在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个人素质,引领农村妇女为乡村振兴贡献巾帼力量。
五、结语
农村妇女在村级治理中参与度不高、主体性不强是乡村治理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针对这一现象主要有几种解释:第一,从国家政策制度来看,相关制度和法律对女性参与乡村自治缺乏刚性约束;第二,从行动论的视角来看,妇女参政率低的原因在于其主体意识不强;第三,从文化层面来看,传统性别文化是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的最大阻碍;第四,从治理形式来看,大量存在的依靠个人能力、权力和暴力来进行治理的“力治”形式严重制约了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水平。在当前的农村地区,这些制约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不利因素仍不同程度存在。但与此同时,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意识和能力在增强,妇女参与治理的结构性和制度性背景也在向有利的一面发展。从新农村建设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村治理不断向以民为本的治理形式转变。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农村妇女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和平台,女乡贤、女性经济精英、政治精英等女性群体在乡村治理中正在焕发新的时代价值,妇女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性优势也将在“十四五”期间得到更充分的展现。因此,在探讨乡村治理中的性别议题时,我们既要关注和分析影响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制约因素,也要发现和总结有助于促进女性参与乡村治理的可行路径,充分认识和激发女性在乡村治理中的能动力量,不断拓展女性参与治理的行动空间。
各级政府、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培育农村女性领导的组织力量,妇联组织尤其应发挥助力农村女干部成长的“孵化器”功能。乡村振兴应将培养农村女性领导和女性骨干作为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女性人才培养与乡村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特征相结合,为农村女性搭建学习平台和社会网络,帮助她们积累知识、经验与社会资本。女性领导力的培育将为农村女性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提供可持续的动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