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换届选举有关对新一届的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农村党总支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它既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村村民和村干部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在镇党委、政府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治安调解等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四)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指导和监督本村集体资产交易按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 (或招投标)平台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六) 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七)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教育和引导村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八)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协助有关 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九)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等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二)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 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框架下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 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小组
第九条 本村按村民居住的实质状况下设17个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条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第四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和村民委员会主持下,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听取村委会及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
(三) 讨论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四) 讨论决定新建、扩建村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和公益事业;
(五) 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六) 提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机构;
(七)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八)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九)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第十六条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集体经济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包括财产属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实体以长岭经济合作社、东寮经济合作社、世德堂经济合作社实行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村重大事项应采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组织的各种集体收入都应全部纳入集体财务收入。村集体组织的财务收入应定期核算,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的财会职位,应由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财会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兼职。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经村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后,报镇会计委托中心审核。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揭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补充规定(试行)》、《埔田镇村(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所规范。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组织的财务工作接受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并实行村账镇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组织应建立5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其任职期限与村委会任期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单位财务计划,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定期核查收支情况;
三、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
四、核查会计账目;
五、向集体领导班子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对个别成员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可先由村委会提名,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补选。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核算制度和财务开支审核制度。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非出纳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要实行现金、银行存款账户内控制度,出纳员的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限额规定。
第二十八条 集体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取得有效、合法的凭证,并做到手续完备,事实清楚,数量、金额分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报账员主管本单位收、付款业务票据的填制工作,非报账员一律不得自行制作票据。
第三十条 严禁用集体资金参与宗族帮派及反动邪教组织等活动,禁止用集体财产(资金)或用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一条 集体的各项收支,应实行民主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检查。
第七章 治安调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本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村委会应设立治安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治安治理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治安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调解组织,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向群众开展法制和社会公德宣传教育。
二、动员组织群众搞好治安防范。
三、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监督、教育、改造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犯罪现场和事故现场。
六、对正在进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犯罪分子以及被通缉、追捕、越狱潜逃的罪犯,治保人员有权立即扭送或报告公安机关。
七、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户口管理,特别是暂住的外来人口的管理。
八、动员群众检举揭发刑事犯罪分子。
九、向政府及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十、搞好治安巡逻,维护村镇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等任务。
十一、对依法管制假释、缓刑,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罪犯及被监视居住的人,治保会有组织群众分别进行监督的权力。
十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视其情节轻重,按村规民约处理。
十三、对违反村规民约规定行为的人,治保会有权制止和批评教育,以及依法按规定罚款,没收财物交还原主。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在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调解本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合法、合理、自愿、平等,尊重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2、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定期向村民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3、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有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
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调解会和治保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村民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村民应积极配合。
5、村民不得插手他人的纠纷或治安案件,搞宗族房界,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不搞宗派活动,各村民要自觉抵制邪教宣传。
第三十七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坚决杜绝一切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撒泼骂街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他人。严禁利用网络等平台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十九条 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原则,有事逐级反映解决问题,严禁非法煽动、串联他人信访,严禁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损坏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黄、赌、毒。
第四十一条 维护社会安全。严禁在户内、村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村土地均属国家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村民承包及分配或依法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集体建设需用地时,承包或分配的村民应无条件服从。村委会有权收回,并对相关土地给予适当补偿(按田园赔偿方案)。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将土地座落面积、承包土地质量、土地附属物、水利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情况详细记载,保管存档。
第四十四条 村民承包耕地应负有保护耕地资源的责任,要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耕种,积极配合集体农田基本建设,严禁在承包地上建房、非法盗采地下资源、挖土挖沙、建坟或将耕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违者除责令复耕外,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收回承包耕地权。村民承包耕地要精心经营,提高土地使用率。弃耕抛耕的,第一年每亩征收一千元耕地养护费,连续弃耕两年的加倍征收,并收回承包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耕地承包者经村委会同意,可将耕地转给新的承包者,由新的承包者交纳土地承包费,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四十六条 凡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要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或租赁费,使用公共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
第四十七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村统一编制村镇规划,报镇政府审批实施,在村规划区内,需要新建、扩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的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报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申请书》、《建设用地许可证》、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持证施工。村民建房申请时,原住宅面积、座落、家庭人口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方可上报审批。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村容村貌整齐统一,村民在规划区内建房,施工前,必须到村委会进行报建,按村民委员会对该片村民建房用地的整体规划图纸建设。
第五十条 灰埕及房前屋后的空地,都属集体所有,任何村民都不准乱建、乱占用,应由集体统一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村容。对违规建设、乱搭乱建者,一经发现将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执行的每宗每次处理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执行的人力和机械一切费用由违章者负责。
第五十一条 为保护环境,美化村容村貌,在规划区内建设时应严格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更改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带等的走向、位置及用途,不得阻塞交通,不得破坏消防安全设施及其公共设施,对违反规划管理、乱搭乱建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对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大、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处理意见报审的工作,违反擅自建设的,村将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给予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九章 教育事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把教育工作列入村政的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学校环境。
第五十四条 落实责任,专人负责管理学校,保护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五十五条 贯彻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督促所属村民的适龄子女入学,制止厂场、企业招收适龄学生就业。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村派干部专人监管学校的责任机制。
第五十七条 想方设法改善师生生活环境,提高教师的生活待遇,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使教师安教、乐教、善教,学生安学、乐学、善学。
第十章 文化卫生管理
第五十八条 提高文化工作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建设。从实际出发,把文化建设纳入我村的总体发展规划,不断增加对文化建设的投入。
第五十九条 办好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并做到管理机构、经费、场地、设施四落实。
第六十条 鼓励文化爱好者创作作品、开展活动。为弘扬正气、宣传当地好人好事,以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繁荣我村文化事业。
第六十一条 在重大或传统节日文化活动中,倡导文明新风,革除愚昧陋俗,坚决制止赌博和宗派等各种非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做好文物保护。凡在规划建设中涉及公共古建筑物者,要事前向镇文化、城建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动工。凡挖掘地下文物者应及时上报上送上级文化文物部门,为保护当地文物古迹尽责。
第六十三条 努力创造一个环境优美,卫生整洁,道路平坦的居住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卫生专业队伍,配备完整的工具,落实卫生管理责任制。
第六十五条 树立人人讲卫生,户户保清洁,村道巷道达到洁净;建设污水集中处理池,实现“雨污分流”;无违章搭盖、乱建乱堆乱放,排水沟、排污管道畅通,垃圾无残留。
第六十六条 提倡村前屋后植树种果,营造环境;厝前屋后种草养花,美化家居。
第六十七条 落实专门队伍,负责对全村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及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督执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1年3月1日份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