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潭王村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潭王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揭阳市揭东区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实行村账镇管,镇政府指派会计,村配备报账员和出纳。村党委、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第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账、钱、物分开管理,会计(报账员)管账,出纳管钱,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严禁公款私存。财务人员负责财物的登记管理,严格执行财物入库、领用手续。财务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并及时登记入账,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四条 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正当事由、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不得付款。入账时发现手续不全的,报账员要及时退回。
第五条 村集体日常的小额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表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意见不统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党委讨论决定。大额(5万元及以上)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报村党委讨论同意,由村党委书记签名审批。
第六条 财务公开。村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收集群众意见并向村党委、村民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