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行为,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廉洁,依法落实本村各项实事的办理,推进我村的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事一议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条 按照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及全年的工作规划,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针对具体事项,首先由各村民小组长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准备规范化的议事材料,再上报分管领导,进入议事程序。
第四条 主要领导确定议事日期,应提前半天通知相关人员、村代表,避免不能按时参会议事,影响效果。
第五条 议事时,由支部书记或主管领导主持,分管领导或各村民代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
第六条 议事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如果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相等时,应当暂缓表決。
第七条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人员赞成超过了半数,可以形成决议,并做好记录,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