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种外,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四、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五、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六、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煸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
十四、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五、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严格执行骨灰跟踪管理制度,遗体火化时丧主除出具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明》外,需将骨灰带回安葬的,领取骨灰时必须出具村(居)委会开具的墓穴预订凭证和骨灰安葬证明,安葬证明上必须写明墓穴的具体位置,(没有建生态墓的“村改居”和社区居委会出具骨灰安葬证明时,必须凭县公墓出具的墓穴预订凭证后,方可出具,证明上须经县公墓(县殡葬服务所或观音山陵园)和居委会同时盖章)。尚未落实骨灰安葬点的,丧主必须将骨灰暂寄存在县殡葬服务所内。凡本村范围内死亡遗体经火化后,其骨灰一律安葬在本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堂(墙、廊)或县公墓内,禁止骨灰入棺土葬,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乱葬滥埋,违者要依法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本村的公益性生态墓地只能为本村的村民死亡后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对外销售。禁止本村村民从事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和超标准墓碑墓料。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
十六、积极配合完成重点工程、平安创建、征地拆迁等中心工作任务。严禁违法采伐山林和违章搭建、违法建房等行为;
十七、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信息平台、公开栏等形式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要求经济赔偿;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十八、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九、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二十、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