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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村财务管理制度-第七章 征(租)地补偿费管理
发布时间:2023-04-17 15:45:09

    第三十三条  征(租)地补偿费是指居、社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或租赁获得由集体所有的经济补偿,以及集体用地(含宅基地)的所有收入(含利息收入)。

    第三十四条  征(租)地补偿费使用主要范围:(一)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集体经济;(二)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租)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三)征(租)地补偿费所得利息可分期分配给农民作为口粮补助。严格控制将征(租)地补偿费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分光吃光。

    第三十五条  征(租)地补偿费一律存入银行或农信社,其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玉湖镇审批。征(租)地补偿费要建立专帐,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