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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坑村村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23-03-20 17:09: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
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村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
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
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总支交给的各项工作任
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
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
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
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务,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
向村党总支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好: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月向
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安
第十一条 素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已、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
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二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第十三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管理。
第十四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
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
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上报上级有关
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矛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综合整治
第十八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第十九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
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二十一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
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 领里关系
第二十二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
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二十四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
团结和哇的新家庭。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二十六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虑待残儿和
继子女养子。
第二十七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二十八条 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

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
行应尽义务。
第三十条 民兵、妇联、共青团行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第三十一条 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
第四章 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三十三条 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塔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
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三十四条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第三十五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
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三十六条 加强村社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
正常。
第三十七条 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
接电线。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
识水平意识。
第六章 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党总支、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低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谢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