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合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区辖区内按村及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撒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上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在镇(街道)、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的监督。
来源处: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