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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2 09:52:59

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各位乡亲:

     根据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的指示精神。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妥善解决部分城乡居民前期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经研究决定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时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从20221231日延长至2023131日,逾期不再补缴。

二、医保待遇

居民完成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全年。完成缴费参保后,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并已自费结算出院的,必须回到原住院医院进行医保结算并报销待遇。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定点医院协调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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