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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部议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0 16:58:52

第一条 村党总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总支委会,支部大会一般为三个月召开一次,总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村党总支部书记提出可随时开会,凡属党总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总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村党总支部大会、村党总支委会议由村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缺席时,委托一名党总支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村党总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村党总支委会议由村党总支委成员参加。村党总支部大会、村党总支委会议在讨论和研究有关工作时,可邀请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主任和各线条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和受邀人员由主持人提出。

      第四条村党总支部大会、村党总支委会议在召开前,首先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支部大会人数应达到正式党员过半数参加才可召开

      第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都能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此基础上,由主持人结合讨论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策;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参加会议有表决权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如遇重要议题发生争执时,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待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或由上级组织裁决

      第六条 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首先应征求群众意见,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七条村党总支部大会、村党总支委会议均要落实专人记录,主要记录内容是: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参加会议人员签名。记录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更改原始记录,无经批准,不得随意翻阅。要严肃会议纪律,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应该保密的内容

      第八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坚决执行。个别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坚决执行

第九条每个党员都要尊重和支持村党总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党总支部书记的指导,村党总支部书记和村党总支委成员都应共同维护集体领导、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展开工作

      第十条 村党总支部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村党总支部决议、决定实施。如出现问题,要有担当精神,勇于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