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居民行为规范
第一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社区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公民。
第二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三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等。
第四条 商户应诚信经营,服从市场管理,按时交纳税收及管理费,严禁欺行霸市。
第五条 居民新建房或旧房改建应服从社区建设规划,经居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坏四邻利益。临时搭建须报居委会批准方可搭建,
禁止占用公共用地及交通要道乱搭乱建。
第六条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严格执行本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七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居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八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行为。
第九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不得在校园周边开网吧,游艺室等影响学校教育的场所。
第十条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严禁拐卖妇女儿童,严禁卖淫嫖娼。
第十一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寻衅滋事、
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严禁吸毒贩毒,严禁聚众赌博,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偷水偷电,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得参加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三条 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通讯、电网、供水、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排灌水渠、水库闸门、村道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居务公开栏、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四条 保护水利设施禁止在各水闸上下游及水利沟渠等取土挖砂破坏水利设施。
第十五条 保护环境,搞好公共卫生,加强社区环境整治,按时交纳卫生管理费,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应当保持整洁。
第十六条 要严禁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加强居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电用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区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易发现和获取的位置。
第十七条 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双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居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居民调委会调解,有人身伤害的案件,当事人应预交医药押金,
待调解终结按各方承担责任结算。
第十八条 要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殡葬法规,倡导生态殡葬,遗体一律火化,严禁在山上修“荫堆”出卖。
第二十条 居民对社区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社区干部。
第二章 对违反公约的处理
第一条 凡违犯本公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居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公约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条 对未经居委会批准建设的或不服从社区建设规划的搭建物,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居委会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条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公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乡镇、村(社区)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社区里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公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居委会各部门负责实施。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