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蟠龙社区的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7-04-05 12:3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证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我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营造健康向上的村风民风,调动广大村民建设现代化新农村的积极性。

  第二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村民自治,加强村务管理。

  第三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承包土地和农业管理

  第四条 土地(包括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山、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承包户只有使用权,承包方必须严格服从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 村民有种好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的义务,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不弃耕抛荒。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本村土地上建房、私自出租或买卖土地。在镇、村规划区内征用建设用地,土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阻难、拖延,经多次协商仍不同意的,由村委会强制办理征用手续。

  第七条 在承包期间,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转包给第三者,并签订转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户有培养地力、保护土地的义务,不得在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和宅基地上擅自掏路、塞沟、筑坎等,承包期内,小河、小道、小沟由承包户负责修掘,保证排灌畅通。

  第九条 保护机耕路、主河流、机埠、渠道等水利设施建设,不得无故毁坏水利、道路、农电线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条 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水土不流失和平衡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特产林,提倡在承包山上开展绿化造林。

  第十一条 砍伐承包山上的树林,必须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在获得砍伐许可证和认清山界的基础上实施砍伐。滥伐树木的视为偷伐,按森林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 征兵和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应踊跃报名服役。

  第十三条 公民拒绝兵役登记、征集和军事训练,经教育不改的,按《兵役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未满16周岁的学龄儿童,应自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中途停学的要强制入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童工,违者按《劳动法》规定处理。

  第四章 用电管理和改造

  第十五条 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电网改造,逐步达到村民用电标准化,使村民用上放心电、安全电。

  第十六条 新装和增容工业用电,新设照明用电的单位和用户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电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电表损坏或更换表底时,须向村委会提出口头申请,由村电工拆装电表,临时用电征得村委会及用电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乱接。

  第十八条 无特殊情况应按时交纳电费,无故拖欠的一律停止供电,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用电资格。

  第五章 婚姻和计划生育

  第十九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