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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东区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1 10:13:51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粤财行[2018]102号) 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行[2018]168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社区)为我区辖属的7个乡镇(街道)及1个开发区属下的112个行政村和9个社区居委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6:3:1分担比例,以每村每年6万元标准安排给行政村党组织用于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的补助经费,以及以每村(社区)每年10万元标准安排给各村(社区)用于保障办公运转和党建工作需要的补助经费。

第四条 经费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简便、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

第五条 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对因重大伤病住院治疗的居民给予慰问;对去世村民的家属给予慰问;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村民给予适当补助;对困难党员和困难群众给予节日慰问;对因重大自然灾难或事故灾害损毁的水、电、路等村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应急维修费用;对春节期间、七一建党节等党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给予补助;经村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办理的其他直接为村民服务的微小实事好事、急事难事。

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村 “两委”办公开支;村党员活动开支;村 “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加班费、奖金等;村集体偿还借(贷)款;上级已有资金安排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村办公场所建设及办公条件改善;经营性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公务支出管理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六条 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党员发展、教育、培训和管理;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达标创优、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党组织换届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表彰激励;党建宣传栏、宣传橱窗、党建网站建设等;上级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统一征订的党报党刊以及相关学习资料;村(社区)办公场所、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站等活动场所的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水电、固定电话、网络、设施维修等;村(社区)“两委”会,居民小组长会、党员大会、居民代表会、党群联席会等会议;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上级召开的党建工作会议、培训或活动;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属下的党支部、党小组召开会议、开展活动;村(社区)党组织经集体研究确定需要开支的其他事项。

村(社区)办公经费不得用于: 村(社区)“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加班费、奖金等;党员或居民代表参加会议、活动的补贴;村(社区)集体偿还借(贷)款;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已有财政资金安排的相关工作项目;经营性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公务支出管理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每年年中审核汇总各镇(街道、开发区)报送的下年度经费预算申请,将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列入下年度预算。区财政局及时将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和本级分担资金编入区政府预算,于区人大批复预算后批复下达。各镇(街道、开发区)收到经费后应立即拨付至各村(社区),由村(社区)党组织直接负责经费使用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在收到本办法1个月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印发经费具体管理制度,对用途标准、使用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九条 村(社区)党组织负责经费开支事项的组织实施。村(社区)党组织按照事前审批、大额开支集体研究确定、专款专用等原则集体研究确定具体开支事项,经费严格执行统一报账制度,一切经费开支,由村(社区)监委会集体审查同意后签名,经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由财经负责人审批。支出单据由经手人签名并背面注明开支事由,证明人签名后交批准人审批。

村(社区)党组织每月10日前向党员、群众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同时报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备案,年底向村(社区)党员大会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报告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各村(社区)党组织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经费开支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经费当年有结余的,按照结转结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发挥村账镇(街道、开发区)代管的作用,对专项经费报账内容和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应统计分析资金拨付、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分别于上半年及全年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完成上年度本地区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并向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上报自评报告。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或不定期专项督导检查。区审计局组织对经费使用管理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的,视情况追回、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来源: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