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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丰村人口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22-10-24 09:28:48

岭丰村人口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章程。
一、本章程适用本村村民和在本村范围内暂住的人员。
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章程的实施,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监督执行。
三、村民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先到镇婚育学校参加学习,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知识教育。登记结婚时应接受孕前优生检查。
四、提倡优生、优育,对生育第三胎的,村在宅基地优先安排。
五、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死亡的,应立即向村委会报告,由村委会派人核实鉴定并登记备案。
六、严禁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严禁育龄妇女怀孕后人为终止妊娠的。
七、弃婴、溺婴者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育龄妇女必须参加村组织的健康体检。
九、村免费为村民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遵守本公约的,村申报镇发给计划生育服务“安康卡”,享受镇卫健部门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免费进行先进仪器检查和治疗服务。
十、本公约未规定事项或与上级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法规执行。
十一、本公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