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概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我市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材料
1.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不需提供户口簿);派出所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双重户籍人员才需要此份资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
2.线上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
四、缴费标准
2020年起,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五、缴费方式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对于首次参保、办理缴费代扣、变更个人参保信息(包括变更缴费档次等)、补缴或趸缴等业务的,参保人需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再到税务部门(可通过“广东税务”公众号或“粤省事”的缴费功能缴费或在税务前台刷卡缴费)进行缴费。
对于非首次参保缴费(不变更原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可凭身份证直接到税务部门(可通过“广东税务”公众号或“粤省事”的缴费功能缴费或在税务前台刷卡缴费)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方式如下:
(一)期缴
参保人未满60周岁(包含满60周岁当年)前,每年1月至12月可选择一个缴费标准一次缴交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期缴期间,参保人可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每年代扣手续。
(二)补缴
参保人存在中断缴费的,可对中断部分进行补缴,该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三)趸交
参保人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更正缴费档次)
参保人可以在当地设定的缴费档次范围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原则上按年度(自然年度)缴费。
办理材料:1.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
2.线上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
七、缴费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二)期缴可享受缴费补贴。
(三)补缴和一次性缴费均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八、个人信息变更
参保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
办理材料:1.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不需提供户口簿);派出所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双重户籍人员才需要此份资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2.线上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
九、领取办
(一)领取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男、女均须年满60周岁;
2、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二)申领办法
1、现场办理: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直接到户籍所在(街)人社所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2、线上申请:(1)网上办理:广东省人社厅网上服务平台-“个人服务”-“社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2)小程序办理:粤省事“社保”—“养老”—“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十、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今后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执行)。
按现行标准缴费至达到60周岁领取养老待遇测算表(单位:元)
缴费 档次 |
缴费标准和金额 |
到达领取养老待遇年龄 (60)周岁 |
|||
年缴费额 |
缴满15年 |
每月养老金 |
|||
合计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
一档 |
180 |
2700 |
209.42 |
190 |
19.42 |
二档 |
240 |
3600 |
215.9 |
190 |
25.9 |
三档 |
360 |
5400 |
228.85 |
190 |
38.85 |
四档 |
600 |
9000 |
254.75 |
190 |
64.75 |
五档 |
900 |
13500 |
287.12 |
190 |
97.12 |
六档 |
1200 |
18000 |
319.5 |
190 |
129.5 |
七档 |
1800 |
27000 |
384.24 |
190 |
194.24 |
八档 |
3600 |
54000 |
578.49 |
190 |
388.49 |
九档 |
4800 |
72000 |
707.99 |
190 |
517.99 |
十一、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前。
十二、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周期为12个月,自确认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资格确认周期。
办理材料:1.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2.线上申请: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办理方式:
(一)自助终端机认证
参保人可携身份证就近到市内各村(居)委会、镇(街)人社所、社保对外经办机构等地,利用自助终端机进行资格认证。
(二)上门认证(社会化服务认证)
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可以提出上门认证的申请,镇(街)人社所将派工作人员上门现场帮助办理认证。
(三)防疫期间,建议首选以下认证方式
1、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进行认证
操作步骤:通过手机搜索“粤省事”小程序—登录;选择“服务”-“社保”-“养老保险”-“养老资格认证”-“城乡居民社保”-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人办理”或“为他人办理”,“为他人认证”的需填写参保人信息(即“申办人信息”)-确认后进入认证流程。
2、通过“广东人社”APP进行认证通过手机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扫描二维码或通过应用宝下载。按照指引完成账号注册、登录后,在“常办事项”选择“待遇资格认证”-“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个人个人资格认证。
3、通过“掌上12333”APP进行认证
(1)打开掌上12333app,左上角选择所在地,点击下面第二项“服务”
(2)进入“地方性服务”点击“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3)按要求录入信息开始认证
(4)点击“确认”,认证成功
4、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http://si.12333.gov.cn/)
(1)通过“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栏目中的“人脸识别认证。
(2)打开“认证确认”页面,同意协议后开始认证。首次认证点击“开始认证”按钮,根据提示完成下载和安装,安装完成后,刷新或重启浏览器。
(3)阅读认证引导,按要求完成指定运作,认证完成后会自动跳转至认证结果。
十三、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一次性给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即1140元。丧葬补助金与个人账户余额,一并发放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参保人(含待遇领取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一次性待遇核定:(1)参保人员死亡;(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4)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
办理材料:1.现场办理: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信息登记表》、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2.线上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信息登记表》、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办理机构及地点:
1.现场办理:参保所在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街)人社所
2.网上办理:广东省人社厅网上服务平台—选择“个人服务”-“注册登录”-“社保”-“城乡居保待遇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
3.小程序办理:“粤省事“社保”—“养老”—“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
十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的,应办理参保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材料:1.现场办理: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信息登记表》、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2.线上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十六、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换
根据粤社保函【2014】117号文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办理程序:
1、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链接的书面申请;
2、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链接的参保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4、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十七、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恢复手续:(1)参保人已提供生存证明佐证材料的;(2)退休人员刑满释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无罪释放的;(3)异地社保机构已清理养老保险关系的;(4)失踪重现、户口恢复证明的;(5)其他需要恢复的情形。
办理材料:1.现场办理:刑满释放证明书或其它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2.线上申请:刑满释放证明书或其它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办理机构及地点:
1.现场办理:参保所在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社所(党群服务中心)
2.网上办理:1.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上服务平台-选择“个人服务”-“注册登录”-“社保”-“城乡居保待遇管理” -“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咨询电话:
揭东区社保局:0663-3298355
曲溪街道人社所:0663-3275063
磐东街道人社所:0663-8814744
玉湖镇人社所:0663-3413111
新亨镇新农保:0663-3442629
锡场镇人社所:0663-3492029
云路镇人社所:0663-3226637
玉滘镇人社所:0663-3210688
龙尾镇人社所:0663-3651843
桂岭镇人社所:0663-3511645
霖磐镇人社所:0663-3138008
白塔镇人社所:0663-3591641
埔田镇人社所:0663-3240255
月城镇人社所:0663-3558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