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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篦村村务规范管理章程
发布时间:2017-06-06 14:18:34
 

路篦村村务规范管理章程

20175月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本村委会实际,为保障本村委会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各项村务的正常运转,促进村社会主义民主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委会村务涉及村民的政治、经济、科学文教卫生及其他各项村会事务,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权,具体工作由村委会实施。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委会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本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村委会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委会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利。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委会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监委会工作报告,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3、审议决定本村委会大型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委会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4、审议决定街道统筹的收缴办法,村委会提留的收取和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以及“一事一议”有关事项。

5、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和其他应审议事项。

6、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成效,决定本村委会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7、制定本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

8、审议决定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决定的其它事项。

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

第五条:为了方便讨论决定村委会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因故撤换,补选应在原单位进行推选产生。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办事,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审议决定本村委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讨论决定完成国家各项任务的措施;

四、讨论决定村委会建设规划的实施和宅基地安排方案。

五、讨论决定新建、扩建集体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和公益事业的基本方案,以及应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相关事项。

六、制订落实“村规民约”的贯彻执行。

七、讨论决定村委会重大经济开支和大额的固定资产清理。

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章程及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村监委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由村委会召集主持。村“二委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开会。村民代表会议的事项决定,由村民代表成员2/3以上通过。

第八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属下的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的领导,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要教育组织、带领本小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条:村委会干部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委会、党总支的领导和街道党工委的指导,廉洁勤政,努力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村委会干部学习制度,经常性组织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村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执政领导能力。

第十二条:建立村委会干部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干部会议(二委扩大会),汇报工作情况,相互交流意见,落实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建立廉政勤政制度。全体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带头履行党员和村民的义务,不做特殊党员、特殊村民,带头做村民的公仆,清正廉洁,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带头走艰苦创业共同致富的道路,不准贪图个人享受,带头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分工管理责任制。根据本村委会现有干部和村管理工作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工作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五条:干部工资补贴按上级街道有关规定和“村干部劳保福利规定”执行,并结合实际工作由村委会实施。

第十六条:村委会建立健全评议干部制度。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评议,结合年终总结,对照检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

第十七条:注重培养德才兼备的青年后备干部。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村委会在管理好本村事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学习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村委会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国家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村委会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生产指标、任务,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及辖区内一切生产、组织、企事业单位都应服从村委会领导管理,积极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生产指标任务。

第五章  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条:本村委会集体经济、资产、资源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所涉及的经营责任制事项,由村“二委会”提出意见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按曲办[2013]62号文件《揭东区农村三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村委会承包土地种植或开办企业,拖久承包款或租金二年以上或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按签订的有关合同规定给予处理外,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关闭企业,清收所欠款项,并无条件收回租赁用地,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相关企业或承租者负责。

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由村委会与承租人签订合同,企业自行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后,原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三条:村委会集体经济财产为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村委会集体经济收入和各种承包款、管理费、罚没款收入,纳入村委会财务收入,主要用于本村委会公益事业、企业再生产以及村委会日常工作开支,村委会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委会经济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二委”干部分工包片责任制,同时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和计育专干人员组成。负责管理并落实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面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二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村民,其家庭五年内无资格评为“文明户”。

第二十八条:结婚登记及申报。凡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将《结婚证》复印件交村委会计育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生育及收养申报。村民生育或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后,应在一个月内报告村委会计育办公室登记。新生婴儿办理入户手续必须到村委会计育办公室登记。

第三十条:婴儿死亡的,应立即向村委会报告,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不能认证的、或未能出具婴儿死亡的相关证明的,按婴儿存活处理。

第三十一条:计划外生育、超生及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应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征收村会抚养费,如没有还清村会抚养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本村委会的生活补贴、宅基地分配及其他集体福利待遇;属重婚生育或姘村生育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严禁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非法人为终止妊娠。

第三十三条:凡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参加季度查环查孕的村民,或外出务工未能及时寄回查环查孕证明的,没缺一次,处违约金50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未查者,处违约金500元。

第三十四条: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村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自党落实避孕措施。如有特殊情况不宜落实节育措施者,须经街道以上计生医疗部门证明。

第三十五条:凡属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终止妊娠。

第三十六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凡住本村委会的外来人员,须持常住人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服从本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村民给没有身份证或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承包合同、聘用的,村委会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辞退并处每宗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凡按政策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给予一次性补助(结扎、人流补助每例300元,引产每例300元,纯二女结扎每例奖励1000元)。村民应自觉落实“孕前健康检查”制度,并给予每对夫妇误工补贴100元。

第三十九条: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和纯二女结扎的夫妇,其子女入学读小学确有困难的,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十条: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殴打计生工作人员或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生工作秩序,毁坏计生部门财产的。

四、伪造、变造、盗卖计生证明的。

第七章  土地山林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村委会所有土地、山地、山林均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按曲办[2013]62号文件《揭东区农村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遇政府、村委会集体需要征用、修路、建设其他公用设施,土地使用人应无条件服从,村委会有权收回,按照合同条款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为加强村委会、街道对建设规划的管理,村民应依从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报建,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村民建房(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符合县城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的手续和条件。

第四十五条:对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违规建设、乱建乱搭者,村委会有权责令其无偿复耕、拆除或强行拆除,并可处以1百元至10万元罚金,情节严重的由上级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公共事务和公共卫生

第四十六条:村委会在处理好本村委会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领域落实,保证各项国家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七条:积极组织村民参加合作医疗、村医保、新农保等养老保险,提高村民生活水平和宜村环境。

第四十八条:本村委会成立一支专业卫生清洁队伍,负责全村村民日常的生活,垃圾清理,运输至指定地方堆放。专业卫生清洁队工资待遇由村委会集体统筹支付,生活垃圾由区统一清运。村民建筑废料、废弃物等非生活垃圾,一律自行清运,不准乱倒乱弃,违者予以重罚,并遵守“村民卫生文明行为公约”。

第四十九条:统一管理好全村用电用水,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

第五十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设施、交通、供电、邮电、电讯、生产生活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并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村委会财务工作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勤俭办事原则,并实行会计委托制度。

第五十二条:村委会财务工作接受街道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统一支出证明单,并由报账员统一填制。具体按2010129日曲办[2010]3号文件《曲溪街道村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曲委[2013] 28号文“存款支取限额审批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村《路篦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村委会业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加强存款管理、支票、存折、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和信用村核对账目。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公款私存。随时上账,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不进账的以贪污论处。

第五十四条:凡生产性开支,开支在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的项目由村主任、监委会代表“二笔汇签”审批;2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由二委会集体讨论审批;10万元以上项目由二委会集体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非生产性开支,开支在2000元以内(不含2000元)由村主任、监委会代表“二笔汇签”审批;开支在2千元至3万元(不含3万元)的由二委会集体讨论后由村主任、监委会代表“二笔汇签”审批;3万元以上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五十五条:村委会经济活动的一切开支实行“二笔汇签”及限额审批制度

第五十六条: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村监委会对本村委会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检查。每月财务收支报街道会计委托中心,在公布栏上墙公布,每年财务工作应进行自查一次,并将一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布。

第五十七条:建立村委会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由街道审计站负责,村委会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时审核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并在村委会公布栏公布。

第五十八条: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委会主要干部离任前,应对村委会财务进行换届审计,对村委会本届任期的财务工作作出总结,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章  民事调解和治安管理

第五十九条:为维护本村委会治安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治调会,负责本村委会村会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民事纠纷调处部分:

1、吵架斗殴者,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劝解,旁证人应主动配合,有责任向治调会政法部门及时如实提供情况,由治调会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果,可向上一级政法机关上报。

2、吵架斗殴致伤需住院就医者,须报治调会同意,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治调会汇报后,到指定医院就医,否则,一切开支全部自负。

3、聚众赌博经教育无效者,由治保会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并没收赌资赌具,情节严重者报政法机关处理。

4、无故打人致伤的,应负责一切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

第六十一条:治安管理部分:

1、盗窃公、私财物者,其赃物应全部归公处理,损失部分按现行价格加12倍处罚。同时,按情节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罚款,并没收作案工具,情节严重的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2、破坏水利设施、通信设备、道路桥梁、水闸、食水卫生的工程设施、公共设施,按情节轻重,予以从严处理。

3、对严重搞封建迷信、宗派、房界活动、买卖婚姻、邪教组织、赌博活动,屡教不改者,送交上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4、凡属寻事挑衅、报复干部,给学习、办公造成影响的,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5、凡用电、用水的村民,应执行用电、用水守则,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送上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6、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调解并达成协议,而事后不执行者,给予限期执行,逾期由上级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7、发现坏人作案积极报案的,经查实,给予报案人适当奖金及为其保密。

8、为维护社会稳定,村民的合理诉求应逐级反映,妥善协调解决;不得故意无中生有,捏造事端,恶意攻击村委会和干部;如经查实属诬告的,除司法部门依法惩办外,取消其本人在村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如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详尽之处,可经村委会讨论决定,予以适当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实施。请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路篦村民委员会

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